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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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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区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50138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永规资函〔2025〕40号)

日期:2025-04-27

周和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律师依法查询房地产信息的建议》(20250138)收悉。经研究,关于律师调查的时间被延后,需要民事案件立案之后才能调查查询不动产的查询范围被压缩,只能查询到一部分、模糊的信息不能以名查房或以房查名事项及建议,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办理。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律师调查的时间被延后,需要民事案件立案之后才能调查查询事项

我局依法依规进行不动产查询,积极配合律师依法查询。不动产权利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等特殊主体,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均可查询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民事案件立案后,当事人符合与案件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要求,需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进行查询,确保了查询行为基于合法诉讼目的,而非随意获取信息。

二、关于不动产的查询范围被压缩,只能查询到一部分、模糊的信息事项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对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条件和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律师受不同主体委托查询,需提交不同的申请材料,并依据相应的查询条件进行查询。例如,律师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查询,可依据特定条件查询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或原始资料;律师受利害关系人委托查询的,则需按照查询条件和程序申请查询;律师持法院调查令查询,则按照调查令内容及要求提供查询。如果不属于前述的情形查询,只能查询到房屋的自然状况。

三、关于不能以名查房或以房查事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凭查询申请书以及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依法依规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仅以名字或者房屋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与法律法规关于不动产查询的相关规定不符,故在查询时有所限制,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保护群众隐私;防止利用职务之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房产信息,用于非正当目的。

此答复函已经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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