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永川至璧山高速公路项目弃土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永川规资临地〔2023〕0014号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永川至璧山高速公路项目弃土场
临时用地的批复
重庆永璧永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永川至璧山高速公路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二郎坝村园门村民小组、金龙镇洞子口村彭家寨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34267平方米,作为你单位永川至璧山高速公路项目弃土场临时用地。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足额补偿后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的使用用途,不得扩大批准的使用面积,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3年,使用期限从批复之日起算。
四、为切实保护耕地,你单位应做好表土剥离工作,并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复垦方案要求切实履行土地恢复和复垦责任。
五、临时用地批准后,你单位应在一个月之内及时到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六、政府因其他建设项目需要,可以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七、接文后,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此复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