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933 | [ 发文字号 ] | 长规资执罚〔2023〕第18号、长规资执罚〔2023〕第20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7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7 |
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违法单位统一信用代码 | 处罚 事由 | 处罚 依据 | 处罚 内容 |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 | 处罚 日期 | 备注 |
1 | 长规资执罚〔2023〕第18号
| 重庆市长寿区水质水文监测站非法占用土地案
| 重庆市长寿区水质水文监测站 | 12500221MB1B11094E | 重庆市长寿区水质水文监测站擅自在长寿区洪湖镇称沱村1组非法占用土地627.30平方米修建房屋、地坝、围墙等建(构)筑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 一、限30日内退还在长寿区洪湖镇称沱村1组非法占用的627.30平方米土地。 二、限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没收在非法占用建设用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被处罚人非法占用土地处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6273.00元(大写:陆仟贰佰柒拾叁元整)。 | 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3年10月27日 | |
2 | 长规资执罚〔2023〕第20号
| 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称沱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案 | 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称沱村村民委员会 | 54500115ME1693532Y | 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称沱村村民委员会擅自在长寿区洪湖镇称沱村3组非法占用土地2985.04平方米修建文化广场等建(构)筑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 一、限30日内退还在长寿区洪湖镇称沱村3组非法占用的2985.04平方米土地。 二、限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没收在非法占用建设用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被处罚人非法占用土地处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9850.40元(大写:贰万玖仟捌佰伍拾元肆角)。 | 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3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