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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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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3-00933 [ 发文字号 ] 长规资执罚〔2023〕第18号、长规资执罚〔2023〕第20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7 [ 发布日期 ] 2023-11-17

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个人)

违法单位统一信用代码

处罚

事由

处罚

依据

处罚

内容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

处罚

日期

备注

1

长规资执罚〔2023〕第18

重庆市长寿区水质水文监测站非法占用土地案

重庆市长寿区水质水文监测站

12500221MB1B11094E

重庆市长寿区水质水文监测站擅自在长寿区洪湖镇称沱村1组非法占用土地627.30平方米修建房屋、地坝、围墙等建(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一、30日内退还在长寿区洪湖镇称沱村1组非法占用的627.30平方米土地

二、限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没收在非法占用建设用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被处罚人非法占用土地处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6273.00元(大写:陆仟贰佰柒拾叁元整

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1027


2

长规资执罚〔2023〕第20

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称沱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案

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称沱村村民委员会

54500115ME1693532Y

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称沱村村民委员会擅自在长寿区洪湖镇称沱村3组非法占用土地2985.04平方米修建文化广场等建(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一、限30日内退还在长寿区洪湖镇称沱村3组非法占用的2985.04平方米土地。

二、限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没收在非法占用建设用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被处罚人非法占用土地处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9850.40元(大写:贰万玖仟捌佰伍拾元肆角)。

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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