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1184 | [ 发文字号 ] | 长规资执罚〔2024〕第6号、第10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1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1 |
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违法单位统一信用代码 |
处罚 事由 |
处罚 依据 |
处罚 内容 |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 |
处罚 日期 |
备注 |
1 |
长规资执罚〔2024〕第6号、第10号 |
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案 |
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人民政府 |
11500221009304385A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
一、责令退还在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红光村5组非法占用的374.4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74.4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被处罚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744元(大写:叁仟柒佰肆拾肆圆)。 |
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年2月22日/2024年10月12 |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2月22日向长寿湖镇人民政府送达了长规资执罚﹝2024﹞第6号,处罚内容为退还、拆除并罚款。因该水厂属民生项目,涉及长寿镇红光村5组约1万居民饮水问题,拆除会导致1万居民无法正常饮水,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该地块已完成村规划调整,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中涉及执法查处相关事项的通知》我局做出了撤销长规资执罚﹝2024﹞第6号中拆除的内容,并重新送达了长规资执罚〔2024〕第10号,将拆除改为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