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557 | [ 发文字号 ] | 渝规资规范〔2023〕9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06 | [ 发布日期 ] | 2023-07-06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执法总队: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2023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9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市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基准。
第三条 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对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和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集体讨论决定量罚标准和具体处罚尺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一)遇有本基准未规定的违法情形,足以影响裁量基准适用的;
(二)对未列入本基准的其他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行裁量的;
集体讨论应当制作书面记录,说明确定量罚标准和具体处罚尺度的理由,并纳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第七条 本基准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和《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发〔2017〕44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