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两江新区-李*琼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李*琼因保管不善,将11*房地证201*字第0**28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琼
2025年 6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