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不动产声明(2025)字第(1526)号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范*因保管不善,将房权证111字第00*号房屋所有权证、经开区国用2003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范*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