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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在不动产登记中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9-06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中心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号)精神,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切实做好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批纳入的证明事项

用于不动产登记首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如下:

(一)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与身份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用于证明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为同一人。

(二)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用于证明现身份证明与原登记所使用的证件为同一机构。

(三)亲属关系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二、告知承诺的办理规则

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确实无法提供且属于本文第一条中证明事项的材料,可采用告知承诺制进行办理。

(一)对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与“信用重庆”联网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若联网核查发现有上述情况,应告知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并出具核查回执(详见附件1),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记录存档。

(二)经联网核查后,如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虚假承诺等情形,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将核查记录存档。通过核查的申请人可将相关证明事项进行书面承诺(详见附件2)并作为证明材料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受理,不再要求当事人另行提供该事项其他证明材料。

(三)业务办理完毕后,由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生成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记录表(详见附件3),并将告知承诺信息推送至重庆市告知承诺系统。

三、告知承诺的核查方式

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到企业群众对不实承诺的举报后,依法对问题线索进行针对性核查。

四、不实承诺的处理办法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发现申请人存在不实承诺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将《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实承诺信息反馈表》(详见附件4)推送重庆市告知承诺系统,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信用惩戒。

(二)申请人以不实承诺申请登记但尚未办结的,应终止办理登记事项;已经办结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相关问题。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及时开展宣传。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的醒目位置进行政策宣传,让办事群众知晓相关内容。二是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业务办理规则,将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核查回执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记录表

      4.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实承诺信息反馈表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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