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不动产作废(2025)字第(204)号
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以下房产已被征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序号
产权人 (权利人)
产权证号
产权地址
建筑面积(㎡)
用途
结构
备注
1
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南区字第04*号
南岸区*号
57.80
办公
钢混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