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向*华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向*华因保管不善,将115房地证2**5字第12**4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向*华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