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两江新区-郎*芬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郎*芬因保管不善,将115房地证201*字第26**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郎*芬
2025年 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