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不动产权坐落 |
备注 |
|
1 |
J202房地证2011字第1****3号 |
罗*会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巴南区石龙镇***四方井组12号 |
|
|
2 |
乡村证:0****7号 |
蹇*友、李*秀 |
房屋所有权 |
巴南区石滩镇***朝阳坝社 |
公告单位:重庆市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