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 作废公告 陈*银、龚*银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乡村房屋所有权证》0****5号
陈*银、龚*银
房屋所有权
巴南区双新乡***母猪塘社
公告单位:重庆市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