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不动产声明(2026)字第(0208)号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刘*鹏因保管不善,将 111房地证2009字第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鹏
2026年 1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