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邱*)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邱*保管不善,将北新高112房地证2009字第0***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邱*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