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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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权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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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202房地证2012字1****5号 |
刘*华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巴南区南彭***26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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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渝2016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9号 |
陈*梅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巴南区南彭***6组8号 |
公告单位:重庆市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