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不动产登记声明(2026)字第jx0312号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涂*强 因保管不善,将 103房地证2015字第5**** 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涂*强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