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不动产声明(2026)字第(0489)号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因保管不善,将111房地证2014字第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
2026年 3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