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朱*迪
朱*迪因保管不善,将渝(2017)两江新区不动产权第000***104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迪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