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不动产作废(2026)字第(375)号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渝(2021)南岸区不动产权第00111*号
彭*美
重庆市南岸区*号2幢1单元3层4号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