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046号提案的复函
A
渝规资函〔2019〕1404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
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046号提案的复函
兰廷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设定征地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建议》(第0046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征地住房安置方式
目前,我市执行的农村征地拆迁住房安置政策分别是《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统建优惠购房、货币安置住房等方式,并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二、全市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情况
2015年5月,为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认真履行被征地群众住房安置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实施住房货币化安置和现房安置,切实缩短过渡时间,保障群众居住权益。同时,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加强住房货币化安置的政策研究,在参照征地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或调整货币安置标准,确保被征地群众权益。各区县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普遍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住房货币安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充分保障了被征地群众的居住权,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3年,江北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渝府发〔2008〕45号、渝府发〔2013〕58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征地补偿安置文件:《重庆市江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北府发〔2013〕53号)、《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住房货币安置价格的通知》(江北府办〔2013〕171号)以及《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江北府办〔2013〕172号)。上述文件中明确住房安置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进行。石马河街道至铁山坪街道等8个街道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为4500元/平方米,郭家沱街道至五宝镇等4个街镇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为3300元/平方米。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拆迁房屋的,签定货币安置协议时,住房安置对象按每人36000元予以奖励,其他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实有人员按每人24000元予以奖励。
2015年,市政府发布74号文后,江北区对全区的住房安置情况进行了清理,存量安置房源充足(约2000余套)。因此,江北区结合本区实际,在全面推行住房货币安置的同时,也提供住房实物供被征地群众选择,从而保障群众无过渡、无周转安置。
您的建议意见非常中肯。目前,国家《土地管理法》正在修订中,待正式颁布后,我局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研究被征地群众住房安置保障政策措施,并及时起草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文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后印发,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现阶段,我局将加大对区县货币安置的指导,原则按照不低于征地区域周边普通商品房均价,由区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向区县党委、政府提出建议,适时制定或者调整征地住房货币安置标准。
此复函已经董建国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寄给市政协提案委和我局,以便进一步改进我局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10日
联 系 人:喻骁
联系电话:63650613
邮政编码:40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