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0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规资函〔2021〕1455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09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张春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区县分成比例的建议》(第0909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原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情况。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原矿业权价款改革而来,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2006年8月,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规定了“自2006年9月1日起,矿业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其中20%归中央,80%归地方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根据我市矿业权两级管理行政体制和矿业权出让实际情况,原来我市确定了矿业权价款按照发证权限征收,中央与市、区县分别按2:8比例直接分配原则。2017年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将矿业权价款改革为矿业权出让收益。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配比例调整为4:6。2017年,市财政局、原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7〕584号),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沿袭“按发证权限征收,中央与市、区县(自治县)分别按4:6比例直接分配”的方式。
二、原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方式需要改革。渝财建〔2017〕584号执行以来,逐渐暴露出原有分配方式的一些问题,主要有:部分区县为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留成当地,采取将矿产地以大化小或越权审批方式违规出让矿业权,不利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集中量大的矿产地由市级审批,资源分散量小的矿产地由区县审批,不能体现矿业权出让收益向矿产地倾斜原则;机构改革管理体制变化,主城及近郊区县不再具备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相应区县财政将面临无出让收益收入,不利于这些区县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2020年4月29日,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的通知》(渝财建〔2020〕80号),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方式调整为中央、市级、区县财政按照4:3:3比例分成。
三、现行分配比例符合矿业权出让改革方向。2019年12月3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按照自然资规〔2019〕7号精神,结合重庆实际情况,2020年4月23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意见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6号),我局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钴、磷、萤石等11中战略矿产矿种出让、登记,其余矿种均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出让、登记。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中央、市级、区县财政按照4:3:3比例分成,既维护了中央、市级财政收益,也贯彻了出让收益向区县倾斜的精神,也符合矿业权出让改革的方向。
此答复函已经扈万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