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 关怀版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登录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6604/2023-0108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16 [ 发布日期 ] 2022-06-16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0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06

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张平代表:

您提出的《于加快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房屋已拆除复垦户有关后遗症的建议》(第0006号)收悉。经与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

(一)宅基地复垦有关政策

宅基地复垦是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对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的一种处置方式,本身与参加养老保险无必然联系。

(二)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2010年,我市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规定“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说明的是,78文件中养老保险的规定服务于户籍制度改革,参加养老保险并不是一定要求宅基地复垦。

201910月,市政府废止78号文,不再执行。于当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仍在执行,因此退地转户人员参照执行26号文的规定未单独停止,直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规定自202171日起,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再适用26号文。

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后,所有征地安置人员,以及退地转户人员同其他参保群体一样,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在单位就业的,随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或其他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关于“渝国土房管函〔2016457”文件的解释

2015年,我市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规定“尊重农民意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2016年,原市国土房管局严格执行54号文规定,印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城落户居民宅基地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函〔2016457号),提出“充分尊重进城落户居民意愿,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为前提,不得以退出宅基地换社保,进城落户居民的宅基地可选择继续保留、按规定流转、自愿按地票方式退出等方式处置,在进城落户居民自愿处置宅基地各环节必须依法办理。”该规定旨在强调不得强迫进城落户居民退出宅基地,而非禁止退出宅基地的进城落户居民购买社保。

二、有关建议的回复

(一)《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颁布实施和96号文件出台前,房屋已拆除的农村建设用地房屋复垦项目面积有2.6万亩,涉及农户约4.3万户。

(二)“已退地但未领取补偿款的宅基地复垦人员仍按原政策标准参保缴费”的建议,经市人力社保局研判,已不具备可行性,原因有3点:一是没有领取补偿款本身不具备78号文规定的参保条件;二是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省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26号文已不符合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不允许再继续执行;三是我市征地安置人员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其中包括参保政策已全面调整,对没有领取补偿款的宅基地复垦人员执行原参保政策,会引发征地安置人员攀比,不利于征地工作的推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我局将指导各区县持续做好宅基地复垦政策宣传,强调宅基地复垦不与购买养老保险挂钩。

(二)有关区县精准分析宅基地复垦户的人员情况,强化养老保险政策的正面宣传,引导城乡居民根据自身情况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保留了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退地转户人员,在其耕地等被依法征收后成为征地安置人员,对其中符合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做好补贴代发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将加强相关工作指导。

此复函已经扈万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6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