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等文件精神,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联合修订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文件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1年6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将测绘资质等级由原来的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减少为甲、乙两个等级,并且取消了测绘资质专业子项,只保留测绘资质专业类别。
2021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要求对不同地区经营者实施无差别化待遇,明确外地经营者无需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等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
由于原《实施办法》第六条在资质和市场准入要求等方面与现行政策文件的规定不符,因此需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要求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均纳入实施范围,取消了原《实施办法》将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排除在外,取消了原《实施办法》仅要求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多测合一。(第二条)
二是依据现行文件,取消了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资质等级的差别化要求,取消了本市测绘单位或外地入渝测绘分支机构的相关要求。(第六条)
三是按照“办法”的管理权限,对测绘单位仅保留移出名录库的处理方式,对其他与“办法”管理权限不匹配的处理方式进行了删除。(第十四条)
除以上三方面外,《实施办法》还修订了一些文字表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