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垂直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政策解读(文字)

《重庆市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日期: 2023-11-20
字体:

2023年11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相关单位、组织及社会公众了解和理解《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现对《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多次强调保护历史文化的重要性,要求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建筑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实物载体。近年来,国家和我市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要求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2022年7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关于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历史建筑保护,推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截至目前,我市已公布了七批共777个历史建筑,但尚缺乏专门管理文件。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更好促进我市历史建筑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根据《重庆市关于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第1—4条。界定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明确我市传统风貌建筑参照《管理办法》执行。详细规定了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市级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出了保护资金来源。

第二部分“名录建立”,第5—6条。规定了历史建筑的普查、申报、预先保护、批准、公布及挂牌等工作流程,提出了保护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

第三部分“保护规划”,第7—9条。规定了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内容和深度、审批流程等,并明确了保护责任人的确定原则和保护责任。

第四部分“保护修缮”,第10—19条。明确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五种类别,分别为日常维护、整治修缮、更新改造、抢救性保护和迁移异地保护,对五种保护修缮方式的审批流程作出详细规定。规定了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的编制要求,明确保护修缮建设管理流程,对新建项目涉及历史建筑的情况作出规定,重点提出了规划与建设管理过程中支持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相关措施。

第五部分“保护利用”,第20—22条。提出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应遵循的原则,设立了保护利用正负面清单,明确了历史建筑进行宅基地置换、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措施。第23条为施行日期。

三、条文重点说明

(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将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分为日常维护、整治修缮、更新改造、抢救性保护和迁移异地保护5种类别,根据不同分类,采取不同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一是日常维护无需审批。不改变历史建筑现存结构形式、核心保护要素,开展日常的、周期性的清洁维护无需审批,由保护责任人进行日常记录。

二是整治修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或者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但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原证载建筑面积、原使用性质的,按照“三原”(原用地、原面积、原性质)整治修缮的,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是抢救性保护无需审批。当历史建筑面临损毁危险,采取的临时加固、排危等工程保护措施无需审批,确保历史建筑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得到保护。

四是明确更新改造和迁移异地保护的审批流程。更新改造或迁移异地保护的历史建筑,因涉及用地、建筑面积或者使用性质变化,需办理用地、规划等有关手续,并在竣工核实后可进行确权登记。

(二)设置历史建筑保护底线。明确规定历史建筑的底线管控要求、保护责任人职责、保护修缮方案等,确保历史建筑得到有效、全面的保护。

一是提出日常维护、整治修缮和更新改造不同的保护措施,对于日常维护,要求按照原工艺、原色彩、原材料进行维护;整治修缮和更新改造则都需按照保护修缮方案进行,其中整治修缮应最大限度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和材料。

二是落实抢救性保护的重要性和责任兜底制度。强调保护责任人应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确不具备抢救保护能力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紧急排险。

三是提出保护修缮方案的编制内容要求,以保护修缮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全面控制和提升。同时,提出建设工程项目尽量避让历史建筑的要求,确无法避让的应予以原址保护且应提出保护措施。

四是提出历史建筑的外部环境风貌要求,需要设置招牌、空调外机等设施和管线的应当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并尽量隐蔽。

五是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以及抢救性保护中各方如何履行责任义务在《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历史建筑征收、储备过程中的保护责任人如何确定,防止责任主体缺位。在保护责任人无法开展抢救性保护时,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兜底保护。

(三)鼓励历史建筑灵活利用。从规划管理和用途管理的角度,提出利于历史建筑多用途使用的有弹性的管理措施。

一是支持历史建筑多用途使用,为新使用功能的商事登记提供支撑。《管理办法》规定,在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满足消防等安全条件并保留一定文化展示空间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用作纪念场所、社区服务、参观游览、文化创意、传统作坊、民宿、酒店、餐饮等用途。历史建筑符合鼓励使用用途、但未完善用地或规划手续的,其使用期限应符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期限。

二是提出历史建筑的更新改造可以改变其主体结构、使用性质、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允许历史建筑加装电梯、消防设施等必要设施,以满足使用需求。

三是开发地块中保留的历史建筑可不计容、不计建筑密度。建设项目中原址保护的历史建筑一般不计入该项目建筑密度指标,其证载建筑面积一般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指标。对厂房类历史建筑证载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地块容积率指标,应在土地出让前进行研究论证,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四是参照《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给予间距减半、面积增加15%等支持政策。历史建筑单体更新改造工程,因增加公共服务功能需增加建筑面积的,有条件的可增加不超过原证载建筑面积的15%。原址保护的历史建筑所在地块整体建设时,历史建筑因增加公共服务功能而增加的计容建筑面积可在不突破项目规划容积率和保护规划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专题论证。

五是提出历史建筑可微调高度。历史建筑一般不得改变建筑原高度,若因保护利用确需突破原高度的,应专题论证并在保护修缮方案中确定。

(四)落实历史建筑确权登记办理。

规定历史建筑可交易,并明确重新办理确权登记的具体情形,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投入更放心,增加保护积极性。历史建筑进行转让交易,或开展保护修缮后涉及变更使用功能、变更建筑面积、建筑移位的,可在完善有关手续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