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在《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基础上修订了《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对《奖励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奖励办法》出台背景
我市历来是全国地质灾害高易发省市之一。2018至2025年间,全市共组织地质灾害紧急避险1726起,转移群众约2.7万人。其中,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区县技术管理员等基层一线地灾防治工作人员在实现成功避险中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为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鼓励表扬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发挥广大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经认真研究形成了《奖励办法》。
二、《奖励办法》具体内容解读
一是奖励方式。奖励采取通报表扬、物质激励2种方式。通报表扬采取在一定范围即时通报,一般以书面通报方式开展。物质奖励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按照市、区(县)两级事权财权和分级管理原则,设置市级、区(县)级奖励层级。市级、区(县)级可同步开展通报表扬。
二是奖励对象。奖励对象包括在我市境内地质灾害避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所有有功单位和个人均可通报表扬。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属于工作职责,不作物质奖励。
三是奖励等次。按照地质灾害每次实际成功避免因灾伤亡人数确定4个等次。其中第一、二等次为市级奖励,第三、四等次为区(县)级奖励。
第一等次是指避免造成30人(含)伤亡以上事件;
第二等次是指避免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伤亡的事件;
第三等次是指避免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伤亡的事件;
第四等次是指避免造成3人以下伤亡的事件。
第一等次单位奖励5万元、个人奖励3万元;
第二等次单位奖励3万元、个人奖励2万元。
第三、四等次由各区县局自行组织奖励。
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对避免10人以上人员伤亡事件做出奖励。
四是奖励程序。符合市级奖励的,按照“随时申报,即时审查,及时奖励”的原则,由各区县局认定后,报送申报材料,市局负责审查核查,按程序给予奖励。区(县)级奖励由各区县自行组织。
五是经费来源。市级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区县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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