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房产测绘行为,提高房产面积测算成果质量,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制定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产测量行为,加强房产测量成果管理,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8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用于权属登记的城镇房产(除个人建房)面积测算成果备案与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产测量的单位均应取得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可的测绘资质证书,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房产测量工作。凡房产面积测算成果未经备案的,不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本办法所称房产面积测算成果,是指包含新建、联建、房改售房等城镇房屋(除个人建房)用于权属登记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
本办法所称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是指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在测绘单位二级检查合格、委托测绘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审核,是指当事人对经备案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有异议,申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房产面积测算成果进行重新测算认定的行为。
第四条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房产测量专业管理工作。
主城区房屋项目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其他区县(自治县)房屋项目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房产面积测算成果由承担房产面积测算的测绘单位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查。
第五条 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应在检查验收后进行。
房产面积测算成果的检查验收,遵照《房产测量规范》等规定进行,即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第一级检查为测绘过程中由作业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的自查互查。第二级检查是指由施测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检查人员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
房产面积测算成果验收由任务委托单位组织实施。验收项目及内容均按《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测绘单位应在房产面积测算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成果备案,填写《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申请书》,并按本通知规定格式提交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
第七条 凡房产测绘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测量员具备上岗资格;房产面积测算报告格式符合标准格式;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运用得当;提交备案的资料整齐完整符合要求的均同意备案。
第八条 测绘单位应对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系数的测量和计算的准确性负责。
房产面积备案单位应对测绘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测量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负责;同时应对测绘单位提供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是否齐全、面积测算依据的正确性负责。
第九条 凡属市局同意备案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加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专用章”;属区县(自治县)局同意备案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加盖当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专用章。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专用章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一监制,各地不得擅自刻制。
第十条 房屋当事人如对已经备案的房屋面积有异议,可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复核申请,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测绘单位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测量结果。审核的测量费由审核申请人先行垫付,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原房产测量成果测绘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7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房产测量成果备案申请书
2.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封面样式)
附件1
编号
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
备案申请书
房产名称:
测量单位: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监制
一、房屋概况
施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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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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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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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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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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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证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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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委托测量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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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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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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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备案理由
本房屋的面积已由测量单位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测定,并在二级检查后由委托测量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现申请备案。
测量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电 话:
附件 2
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
宗 地 号:
房屋名称:
房屋地址:
委托单位:
测量单位名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