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技术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技术要求》的通知
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档案馆、市地调院,市地矿协会,局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技术工作,依法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市局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技术要求》。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从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技术要求》,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市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11月7日
重庆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技术要求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
目 录
3.1压覆矿产资源.......................................
附录11引用《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附表5-3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适用范围、引用法规及技术标准、术语及定义、总则、资料收集要求、矿业权(矿产地)查询及野外调查要求、压覆矿产资源评估、保密要求、其他要求、附则等十个部分和编写说明组成。
本技术要求编制单位为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主要编制人:胡波、龙士清、李英娇、陈威、向新涛、谭皓月、董毅、李良林、张森、陈子微。
本技术要求主要审查人:杨弘忠、任明华、张灿、刘安云、向晓军、朱长生、张华明、邓忠让、唐清敏、曾云松、李文生。
本技术要求解释权属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要求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各类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评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341-2001)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0-2002)
《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4-2002)
《重晶石、毒重石、萤石、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1-2002)
《玻璃硅质原料、饰面石材、石膏、温石棉、硅灰石、滑石、石墨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7-2002)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煤矿测量规程》(2010版)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3月经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7号)
指因项目建设或规划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的不能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
指经地质勘查工作查明(333)资源量以上,且具有工业开采价值或具有进一步开展地质工作的区域,包括已关闭矿山中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区域。
建设项目类型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确定。本技术要求涉及的建设项目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和规划用地项目两大类,按重要性分为重要、较重要、一般三类,具体分类要求见附录1。
重庆市重要的矿产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及本行政区内的优势矿产、紧缺矿产,见附录2。
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的范围,或“三下压煤开采规程” 图解投影圈定的保护煤(矿)柱范围。
指在建设项目确定后,在重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管理系统查询有无矿业权(矿产地)设置的范围。
指建设项目实施后,评估范围内不能勘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空间分布范围。
4.1 本技术要求是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矿业权查询、野外调查、报告编写及评审工作,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管理提供依据。
4.2 压覆评估工作基本流程
(1)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及区域内矿业权分布及矿产地特征,确定建设项目查询范围,分别到重庆市和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档案馆查询矿业权(矿产地)设置情况。
(2)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办法,在确定了安全保护区(控制区)范围或围护带宽度后,根据前述第3.5条确定评估范围。若既涉及地面,又涉及地下矿业权(矿产地),以初步确定的地面评估范围和图解投影的保护煤(矿)柱范围,取其最大范围为评估范围。若建设项目周边涉及地热水、饮用天然矿泉水矿业权(矿产地),以查询范围为评估范围。
(3)根据查询结果,在评估范围及其周边开展野外地质调查,或矿业权(矿产地)基本情况调查。
(4)根据技术要求编写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5)报送评审机构评审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设计文件。
(3)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用地范围拐点坐标(西安80坐标系统)。
(4)建设单位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国家测绘局出版的或国家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1:1万(西安80坐标系统、1985国家高程)地形图。
非西安80坐标系统(1985国家高程)地形图(含地形地质图,建设单位提供的地形图、矿业权(矿产地)地形地质及矿区范围图、储量估算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等),须由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或专业测量技术人员进行坐标转换后方可使用,工作底图应以清晰、美观、准确为原则。
(1)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报告(首选1:5万,1:5万未覆盖的可选用1:2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2)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域矿产分布图。
(3)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市级、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区划(设置方案)。
(4)矿山开发、产业发展及改革规划等相关资料。
(1)矿产资源勘查地质报告(包括地形地质图、勘探线剖面图、资源储量估算图等附图)专家评审意见书及查明储量登记书;
(2)最近一次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最新的矿业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包括地形地质及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资源储量估算图等附图)以及评审机构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书和占用储量登记书。
(3)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包括地形地质及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资源储量估算图等附图)专家评审意见书及残留储量登记书。
(4)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包括矿区范围及井上下对照图、工程采掘平面图、地质剖面图、资源储量估算图等附图)以及评审机构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1)其他建设项目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包括地形地质及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图等)以及评审机构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书和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2)评估工作中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查询范围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类型,其具体要求如下:
(1)公路工程以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边界外推600米。
(2)铁路工程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边界两侧各外推2000米。
(3)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为界外推600米,其附属设施工程以围护带为界外推1000米,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2000米。
(4)电力设施工程以围护带外边界外推1000米。
(5)水利工程以水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边界外推1000米。
(6)轨道交通工程以控制保护区范围为界各外推600米。
(7)涉及爆破安全的建设项目,以围护带外边界外推600米。
(8)其他普通工业、商业、民用建筑工程等建设项目,根据附录1中的建设项目保护等级,以围护带外边界外推600米。
(9)建设项目周边涉及地热水、饮用天然矿泉水(以下简称“矿泉水”)矿业权(矿产地),查询范围原则上两侧、走向上各不小于5000米。
以上未包含的建设项目类型,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合理确定查询范围。建设单位另有要求的,可根据评估工作需要扩大查询范围。
调查范围原则上与查询范围一致,调查方法采用穿越法为主,结合追索法,压覆区地质调查以补充调查和1:1万地质填图(修测)工作为主。
调查内容主要为评估范围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断裂、褶曲、产状)、地层层位(岩性特征)、含矿性以及水、工、环地质概况等。野外调查地质点密度根据区域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布置。
探矿权性质、勘查阶段、有效期限、勘查单位、范围、勘查矿种、勘查工程布置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等。
矿产地形成时间、归属、勘查单位(探矿权人)、矿权的保留、延续和变更、地质报告评审时间、评审机构及查明资源储量登记情况等。
采矿权性质、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开采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采矿方法、生产规模、矿(煤)层赋存层位、厚度、产状、品位(质量)等。
露天矿山应重点调查矿山覆土厚度、剥离厚度,实测采剥面边坡角、台阶高度、宽度等采场要素,灰岩矿山还应调查岩溶裂隙发育及充填情况。
地下矿山应重点调查其主要巷道布置及采空区、矿层(体)产状、厚度、密闭、矿层底板高程、主要构造点等。
地质调查记录表见附录3。
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技术要求,引用矿山储量核实、储量动态检测工程测量成果资料,采用相同比例尺和全仪器法进行验证。原测量成果达不到评估工作要求的,需重新实测。
地面矿山验证(实测)台阶高度、宽度、坡面角、最终边坡角等采场要素。地下矿山验证(实测)矿井主要巷道、采空区和采掘工作面等。
完成测量工作后,应该完成测量技术总结报告,并填写工程测量记录表,格式见附录4。
(1)地面矿业权(矿产地)查明资源/储量与建设项目评估范围重叠的部分,建设项目实施后,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作压覆处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2)地下矿业权(矿产地)根据“三下压煤开采规程”图解投影圈定的保护煤(矿)柱范围,作压覆处理。
(3)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矿产地)内的矿产资源,但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签订了安全保护协议或共同委托进行采动影响论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不作压覆处理。
(4)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业权(矿产地)部分资源储量无法经济合理的开采及进一步勘查的,作压覆处理。
(5)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矿产地)范围内的(334)?资源量,不作压覆处理。
(6)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与已关闭的普通建筑砂石、砖瓦用泥(页)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业权(矿产地)资源量重叠,不涉及纠纷的,不作压覆处理。
(7)矿山企业(或探矿权人)在本矿区范围或勘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1)作压覆处理原则
1)建设项目实施后直接破坏热储层或含水层,导致地热水、矿泉水不能开采利用的,作压覆处理;
2)涉及地热水、矿泉水矿业权及矿产地,因建设项目对地热水、矿泉水的输水管道、井口、开采设施等造成影响,导致地热水、矿泉水不能开采利用的,作压覆处理;
3)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地热水、矿泉水水量发生较大衰减,造成无法正常开采利用的,作压覆处理。
(2)不作压覆处理原则
不作压覆处理分两类,一类是不作压覆处理,另一类是暂不作压覆处理。
1)建设项目实施后不影响地热水的热储层和矿泉水含水层,不作压覆处理;
2)建设项目施工隧道虽穿过了地热水的热储层,但隧道底板标高高于地下水水位,不作压覆处理。
3)建设项目评估范围内有地热水、矿泉水矿业权(矿产地),但建设项目距离大于矿业权(矿产地)确定的相应影响半径(R)7倍以上的,可认为建设项目对地热水、矿泉水无影响,不作压覆处理。
4)建设项目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矿业权有影响,但影响程度不能完全确定的,建设单位开工前须与矿业权人签订监测协议(参考格式见附录10),并兜底承担监测结果的处置及补偿责任后,可暂不作压覆处理。
(1)公路工程以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界各外推300米。
(2)铁路工程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为界各外推1000米。
(3)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地下)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为界外推200米,其附属设施工程以围护带宽度为界外推500米,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
(4)输(变)电工程以围护带宽度外边界外推500米。
(5)水利工程大型水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边界外推500米,大型以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边界外推300米。
(6)轨道交通以控制保护区范围为界外推300米。
(7)其他普通工业、商业、民用建筑工程,根据附录1确定的保护等级,以围护带边界外推300米。
地面矿业权(矿产地)查明资源/储量,与建设项目评估范围重叠的部分即为压覆范围。
地下矿业权(矿产地)查明资源/储量,按“三下压煤开采规程”,采用移动角图解投影圈定的保护煤(矿)柱范围即为压覆范围。
围护带宽度主要根据附录1中建设项目保护等级和相关的“保护法”、“保护(管理)条例”、“管理办法”来确定。
(1)根据附录1:保护等级为Ⅰ级,围护带宽度以用地红线外缘起向外20米;保护等级为Ⅱ级,围护带宽度以用地红线外缘起向外15米;保护等级为Ⅲ级,围护带宽度以用地红线外缘起向外10米;保护等级为Ⅳ级,围护带宽度以用地红线外缘起向外5米。按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了多个等级的,以最高等级为准。详细建设项目分类等级见附录1。
(2)根据相关“保护法”、“保护(管理)条例”、“管理办法”: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隧道围护带宽度以用地红线外缘起向外50米;高速公路、轨道交通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轨道线路,围护带宽度以用地红线外缘起向外30米。
(3)若涉及隧道,铁路隧道上方取1000米,其余隧道上方取100米,隧道洞口外100米范围与隧道取同样的围护带宽度。
有矿区地表移动实测参数的,移动角参数取值须采用实测参数。无矿区实测参数的矿区,可参照本矿区地质勘查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相邻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取值,无“报告”参照的,可参照“三下压煤开采规程”附录五中附表5-1 典型工作观测站地表移动实测参数、附表5-2 部分矿区地表移动实测参数,根据地层时代、上覆岩层厚度及性质选取移动角参数。也可按本矿区覆岩性质选取移动角参数,详见附录11引用的“三下压煤开采规程”附表5-3 按覆岩性质区分的地表移动一般参数综合表。
可根据建设项目类型选用保护煤(矿)柱留设方法,常用的方法为“垂直剖面法”,适用于各类建(构)筑物(“垂线法”多用于延伸型构筑物或建筑群),铁路、水体分别采用“铁路保护矿柱设计”和“水体保护矿柱设计”。
当图解剖面与煤层走向斜交时(夹角>15°),需按以下方法校正β、γ角后进行图解投影。
(1)采用垂直剖面法设计与煤层走向斜交的受护对象保护煤柱时,在松散层内采用ψ角划直线,在基岩内侧分别以斜交剖面移动角β′、γ′代替β、γ角划直线。直线与煤层底板的交点即为保护煤柱在该斜交剖面上的上、下边界。
β′、γ′角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分别为上山、下山和走向方向的岩层移动角;
θ—围护带边界与煤层倾向之间所夹的锐角。
(2)采用垂线法设计与煤层走向斜交的受护对象保护煤柱时,煤柱在煤层上山方向垂线长度q和下山方向垂线长度l按下式计算:
式中:h—松散层厚度,m;
H—煤层到地表的垂线(从受护边界起在松散层中以ψ角中直线与基岩面相交,H值为过此交点的煤层深度);
α—煤层倾角。
查询后明确范围内有地热水、矿泉水矿业权(矿产地)的,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以建设用地红线走向上、两侧各外推5000米。
液体矿业权(矿产地)的压覆范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对地下水补、径、排系统及含水层、热储层的影响破坏程度综合分析确定。
7.4.1 压覆评估报告存在压覆资源储量估算的,必须分矿业权(矿产地)分开计算和单列,必须明确压覆估算截止时间。
7.4.2 资源储量估算的基础资料为通过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最近一次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或闭坑地质报告。
7.4.3 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估算方法、相关参数、块段划分、煤层(矿层)质量、分类编码等,应核实已有资料无误后引用。
7.4.4 地热水、矿泉水的压覆资源储量即为矿业人经批准开采的最大允许开采资源储量。
7.5.1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结论必须明确压覆、无压覆和不压覆,压覆必须明确压覆的资源储量及相应的分类编码。
7.5.2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形地质图以1:10000或1:5000西安80坐标系统(1985国家高程)地形图为基础图件,编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地质要素、建设用地范围、围护(保护)带范围、矿业权范围、评估范围、建设用地范围和评估范围拐点坐标表等。
7.5.3 若建设用地范围太小,不能清晰地反映建设用地范围、围护(保护)带范围、矿业权范围、评估范围的关系,可作局部放大图放于图框内。
7.5.4 线路工程、水库大坝需编制纵剖面图,反映主要建(构)筑物、隧道进出口标高、矿业权等。
7.5.5 成果图件包括地形地质及矿区范围图、储量估算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剖面图及采矿权的相关图件。
7.5.6 报告编制必须在综合分析整理野外调查成果资料基础上进行,应做到内容真实、文字通顺、主题突出、层次清晰、文、图、表相互衔接一致,附图规范、附件齐全,引用的成果资料应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7.5.7 成果编制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或规程使用的专业术语、矿种名称、资源储量分类编码、资源储量估算单位。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参考提纲见附录5。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保密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执行。
9.1 评审机构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授权确定,并接受监督管理,评审机构职责见附录6。
9.2 评估报告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员应当参加评审会听取专家意见,评估技术人员要求见附录7。
9.3 涉及有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评审应邀请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人员参加。
9.4 评审专家组长负责撰写评审意见,评审专家要求和评审意见书参考式样见附录8、附录9。
9.5 经评审通过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以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的日期为准,有效时限原则上为12个月。超过有效时限未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审批的,需重新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在原建设项目评估范围内矿业权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可报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顺延12个月。
9.6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或主要工程内容若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 1 —
项目 重要性 |
保护等级 |
围护带 宽度(m) |
主要建(构)筑物 |
分类依据 |
重要 |
Ⅰ |
20 |
军事设施,人防指挥中心,国家级自然、文化遗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铁路,轨道交通及附属设施,年输油能力大于600×104t或长度大于120km的输油管道,年输气能力大于2.5×108m3或长度大于120km的输气管道;互通式立交桥,总长大于或等于200m或单孔跨径大于或等于50m的公路桥,多孔跨径总长大于或等于100m或单孔跨径大于或等于40m的市政桥梁;放射性设施,核电站,机场,库容大于或等于1×108m3的水库,单机容量大于或等于120MW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大于或等于300MW的水电厂,电压高于或等于330kV的变电站或送电工程,日供水量大于或等于20×104m3的给水工程,日处理能力大于或等于10×104m3的排水工程,日处理能力大于或等于8000kN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总容积大于或等于80000m3或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20000m3的原油成品油油库,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5000m3或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m3的天然气库;31层及以上高层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耸构筑物,座位达到或超过1500个的大型影剧院(礼堂),座位达到或超过5000个的体育场馆,容量达到或超过1000人的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m2的商场或市场,床位达到或超过300个的医院(疗养院),吊车吨位大于30t或跨度大于24m的单层工业厂房,跨度大于12m的多层工业厂房。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煤行管字[2000]第81号) |
较重要 |
Ⅱ |
15 |
省级自然、文化遗产;城市主要干道、二级公路,年输油能力小于或等于600×104t或长度小于或等于120km的输油管道,年输气能力小于或等于2.5×108m3或长度小于或等于120km的输气管道;总长小于200m但大于30m或单孔跨径小于50m但大于或等于20m的公路桥,多孔跨径总长30m~100m或单孔跨径30m~40m的市政桥梁;库容(0.1~1)×108m3的水库,单机容量30MW~120MW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50MW~300MW的水电厂,220kV的变电站或送电工程,日供水量(5~20)×104m3的给水工程,日处理能力(4~10)×104m3的排水工程,日处理能力3000kN~8000kN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总容积30000m3~80000m3或单罐容积10000m3~20000m3的原油成品油油库,总容积小于15000m3或单罐容积小于5000m3的天然气库;8层~30层建筑,高度30m~100m的高耸构筑物,座位500个~1500个的影剧院(礼堂),座位1000个~5000个的体育场馆,容量500人~1000人的娱乐场所,建筑面积1000m2~5000m2的商场或市场,床位100个~300个的医院(疗养院),吊车吨位15t~30t或跨度18m~24m的单层工业厂房,跨度小于或等于12m的多层工业厂房。 |
|
一般 |
Ⅲ |
10 |
三级或四级公路;总长小于等于30m或单孔跨径小于20m的公路桥,多孔跨径总长小于30m或单孔跨径小于30m的市政桥梁; 库容小于0.1×108m3的水库,单机容量小于30MW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水电厂,110kV的变电站或送电工程,日供水量小于5×104m3的给水工程,日处理能力小于4×104m3的排水工程,日处理能力小于3000kN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总容积小于30000m3或单罐容积小于10000m3的原油成品油油库;7层及以下的建筑,高度小于30m的高耸构筑物,座位少于500个的影剧院(礼堂),座位少于1000个的体育场馆,容量小于500人的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商场或市场,床位少于100个的医院(疗养院),吊车吨位小于或等于15t或跨度小于或等于18m的单层工业厂房。 |
|
一般 |
Ⅳ |
5 |
农村木结构承重房屋、简易仓库等。 |
注:1、学校的教学楼、学生宿舍、监狱的监舍及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其重要性当按本表划分为较重要或一般时应提高一级。建设工程中各单位工程重要性不在同一级别时其重要性应取其中的最高级。
2、未列入表内的建(构)筑物,可依据其重要性,用途等类比其等级归属。
3、重要建设项目还应包括国务院、市政府、国家部委或中央有关单位批准的建设项目。
4、较重要建设项目还应包括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内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建设项目。
5、一般建设项目还应包括其他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批准的建设项目。
6、高速公路重要性分类为重要,但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其围护带宽度为30米。
7、轨道交通重要性分类为重要,但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地下车站和隧道围护带宽度为50米,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轨道线路围护带宽度为30米。
8、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铁路保护等级共4级,分别对应国家一级铁路,国家二级铁路,国家三级铁路和工矿企业专用铁路(一级、二级、三级),但由于近年来我国铁路系统飞速发展,特别是高速铁路的建设,该分级已经不适用于当前铁路现状,故本次调整铁路保护等级均为Ⅰ级,围护带宽度为20米。
— 1 —
2.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
1.煤 2.石油 3.油页岩 4.烃类天然气 5.二氧化碳气 6.煤成(层)气 7.地热 8.放射性矿产 9.金 10.银 11.铂 12.锰 13.铬 14.钴 15.铁 16.铜 17. 铅 18.锌 19.铝 20.镍 21.钨 22.锡 23.锑 24.钼 25.稀土 26.磷 27.钾 28.硫 29.锶 30.金刚石 31.铌 32.钽 33.石棉 34.矿泉水
2.2 重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优势矿产
岩盐、钡(毒重石)、萤石、重晶石
野外地质调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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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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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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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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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点类型 |
地质点 |
界线点 |
构造点 |
地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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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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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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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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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及标高 |
X |
Y |
Z | |||||||
地形地貌 |
平地、洼地、丘陵,低山、中山、高山 | |||||||||
构造部位 |
××××××背(向)斜轴部东翼西翼 南翼北翼 | |||||||||
岩性(构造) 特征描述 |
1、岩层按顺序描述颜色、成分、结构、构造、名称。 2、碳酸盐岩需描述岩溶发育情况,含矿岩层需描述含矿性。 3、地层界线点需描述两侧岩性特征及接触关系。 4、构造点需描述褶皱、断裂基本特征及产状(构造产状)。 | |||||||||
地层产状 |
倾向: |
倾角: | ||||||||
水文地质条件 |
简述地表水体及井泉出露情况 | |||||||||
环境地质条件 |
简述斜(边)坡稳定性及人类工程活动情况 | |||||||||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注:1、项目负责人、调查人、记录人须手签名
2、地质点、界线点、构造点、地形地貌、具体部位选择打钩
3、需填写的内容字迹须清楚
井下煤(矿)层地质测量记录表
项目名称 |
| |||||||
项目负责人 |
|
测量人 |
|
记录人 |
| |||
实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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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
煤(矿/地) 层名称 |
测点编号 |
厚度 |
倾向 |
倾角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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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盖章)
注:1、项目负责人、测量人、记录人须手签名
2、需填写的内容字迹须清楚
地面矿山地质测量记录表
项目名称 |
| |||||||
项目负责人 |
|
测量人 |
|
记录人 |
| |||
实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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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
矿(地)层 名称 |
测点编号 |
厚度 |
倾向 |
倾角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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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盖章)
注:1、项目负责人、测量人、记录人须手签名
2、需填写的内容字迹须清楚
矿山工程测量记录表
项目名称 |
| |||||||||
项目负责人 |
|
测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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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 |||||
测量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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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点 |
X= |
Y= |
Z= | |||||||
实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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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测时间 |
测点编号 |
X |
Y |
Z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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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盖章)
注:1、项目负责人、测量人、记录人须手签名
2、需填写的内容字迹须清楚
(参照国土资发〔2010〕137号编写提纲编制)
《××××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仿宋GB2312、二号加粗)
建设单位:(仿宋GB2312、三号加粗)
评估单位:(仿宋GB2312、三号加粗)(盖章)
编制时间:(仿宋GB2312、三号加粗)
建设单位:(仿宋GB2312、三号)
评估单位:(仿宋GB2312、三号)
单位负责人:(仿宋GB2312、三号)+签章
总工程师: (仿宋GB2312、三号)+签名
项目负责: (仿宋GB2312、三号)+签名
编制人员: (仿宋GB2312、三号)+签名
审核人员: (仿宋GB2312、三号)+签名
编写时间:(仿宋GB2312、三号)
编制单位内审意见书
第一章 概 况
一、项目由来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批机关、审批文件名称、文号、委托(承担)单位、委托(评估)时间等。
二、目的任务
通过收集有关地质资料,开展野外地质调查,对评估范围内矿产资源种类、分布范围、经济意义和潜在价值以及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等作出评估,为建设项目选址、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利及主管部门审批提供地质依据。主要任务为:
(一)查明评估范围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断裂、地层层序、岩性特征、岩层产状。大致了解水、工、环地质情况;
(二)查明评估范围内含矿地层层位、矿产资源种类、品位(质量)、分布、赋存情况矿及经济价值等。
(三)实地调查矿业权设置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或估算压覆资源储量。
(四)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及社会、经济效益,结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经济价值,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适宜性作出评价。
三、项目概况
建设用地所在的具体位置(线路项目须明确起、止点坐标、长度、途经的主要乡镇;涉及隧道工程的须说明起始点坐标)、设计的主要拟建(构)筑物、投资金额、建设用地面积、用地范围拐点坐标的来源等(插建设用地范围拐点坐标表)。
××××建设用地范围拐点坐标表
拐点 编号 |
西安80直角坐标 |
拐点 编号 |
西安80直角坐标 | ||
X |
Y |
X |
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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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范围
根据参照的保护条例、标准规范,说明确定保护范围、围护带范围、地面矿业权(矿产地)和地下矿业权(矿产地)评估范围的确定依据,评估范围拐点坐标和面积。插评估范围拐点坐标表。
××××评估范围拐点坐标表
拐点 编号 |
西安80直角坐标 |
拐点 编号 |
西安80直角坐标 | ||
X |
Y |
X |
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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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二)保护(管理)条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三)项目审批文件;
(四)建设单位提供的用地范围拐点坐标;
(五)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
(六)委托书或合同书;
六、建设项目所在地概况
简述建设项目所在位置、交通、自然地理、所在区县社会经济概况,并插交通位置图。
七、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区以往地质工作
按时间先后顺序列出与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区密切相关的区域(矿产)地质调查报告、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临近(重复)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储量核实(动态检测)报告、矿业权设置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地灾排查报告等。并明确报告提交时间、调查(勘查)单位、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提交的资源储量及报告的评审、备案情况。
八、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区矿业权设置情况
按查询时间、查询机构、现场实地调查核实结果的顺序进行叙述。
涉及到建设用地评估范围与矿业权(矿产地)产生重叠的报告,应分别对矿业权(矿产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叙述。
(一)采矿权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采矿权名称、采矿权人、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号、有效期限、矿区范围、面积、开采矿种、开采标高、矿区面积、开拓方式、生产规模、保有资源储量及评审备案情况、建设用地评估范围与其产生重叠的位置、面积等。
××××采矿权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
拐点 编号 |
西安80直角坐标 |
拐点 编号 |
西安80直角坐标 | ||
X |
Y |
X |
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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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已关闭的矿山在采矿许可证没有注销前按采矿权处置,基本情况除前述外,还需说明当地政府的关闭文件名称及文号或关闭验收意见,以及关闭时间、井筒的封闭情况、闭坑地质报告的评审情况等。
(二)探矿权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探矿权人(国家出资﹤区县垫资、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出资﹥、商业性查矿种、勘查)、发证机关、勘查许可证号、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勘勘查范围、勘查标高、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实施方案评审情况、野外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建设用地评估范围与其产生重叠的位置、面积等。
××××勘查范围拐点坐标表
拐点 编号 |
西安80坐标直角坐标 |
拐点 编号 |
西安80坐标地理坐标 | ||
X |
Y |
经度 |
纬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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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探矿权应分别有直角坐标和地理坐标
(三)矿产地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矿产地名称、所有权人(谁出资开展的勘查工作)、勘查单位、勘查程度、地质(闭坑)报告提交时间、评审时间、评审机构、审批的资源储量及备案登记情况、建设用地评估范围与其产生重叠的位置、面积等。
××××矿产地范围拐点坐标表
拐点 编号 |
西安80坐标直角坐标 |
拐点 编号 |
西安80坐标地理坐标 | ||
X |
Y |
经度 |
纬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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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矿产地应分别有直角坐标和地理坐标
第二章 本次调查情况简述
一、评估工作收集资料的名称、调查起止时间、参加人员、采用的工作底图(说明底图的来源、比例尺、坐标及高程系统)、以及地质调查(测量)、工程测量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工作方法、调查(实测)范围、内容和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插实物工作量统计表。
涉及到压覆矿产资源的,必须采用全仪器法进行实地工程测量,并对实测的内容、测量方法、精度等进行详细介绍,并对测量成果进行总结作为报告的附件。生产矿山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实地工程测量的,必须说明原因。关闭矿山不能进行实地工程测量的,出说明原因外,硐口已封闭的,必须有现场照片。凡没有进行实地工程测量,若采用别人的资料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储量估算,应说明引用资料的编制时间、编写单位及评审备案情况,同时对引用资料的工作质量及其真实性进行评述。
二、调查工作质量评述,主要包括资料收集是否齐全、采用的地形图、现场地质调查(测量)、工程测量的方法、精度、取得的主要成果等能否满足相关规范的质量要求和编写评估报告的技术要求。
第三章 评估区地质矿产概况
一、区域地质矿产概况
(一)区域地层:简述建设用地评估范围所在图幅的地层岩性及其含矿性。插地层简表及综合柱状图。
(二)区域构造:简述建设用地评估范围与区域构造的关系,插构造纲要图。
(三)区域矿产:简述建设用地评估范围所在区域内经地质工作已发现的矿种及其赋存层位,插区域矿产分布图。
二、评估区地质矿产概况
(一)评估区地层:由新至老叙述评估区内出露的地层(包括岩性特征及其含矿性、评估范围出露厚度、接触关系等)。
若涉及到矿业权(矿产地)的评估报告,应详细叙述含矿地层的岩性特征、矿(煤)层赋存位置、编号、厚度、可采程度等特征。
(二)评估区地质构造:简述评估区所在的构造部位、地层产状、断裂发育情况、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
(三)评估区矿产:简述评估区内已发现的矿种及其赋存层位,产出特征、矿(煤)层品位(质量)等,以及评估工作前的开发利用情况。
三、评估区水、工、环地质:分述评估区地表水、地下水、含(隔)水层基本情况,以及岩、土物理力学特征、工程地质条件和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等情况。
第四章 社会经济效益评价
简述项目建成后可能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五章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一、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原则
说明确定评估原则依据的政府文件、保护(管理)条例或标准规范,参照技术要求具有针对性的选择评估原则。
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一)建设用地评估范围内不涉及矿业权(矿产地)的评估报告:
简述建设用地评估范围内赋存的矿产资源及分布情况、资源的用途,以及矿业权的查询和实地调查情况。根据确定的原则,作出不作压覆处理的结论。
(二)建设用地评估范围内涉及矿业权(矿产地)并与其产生重叠的评估报告:
简述矿业权(矿产地)勘查开采的矿种、勘查开采标高、开采方式、采矿方法、生产规模、重叠位置、面积、压覆矿产资源范围、标高、面积等。
确定地下固体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应说明移动角值及移动角参数取值的依据、图解投影采用的方法。根据图解投影结果,作出是否作压覆处理的结论。
确定地下液体矿产的影响程度,应说明热储层(含水层)埋深(采深),分析建设工程对地下水的补、径、排、热储层的破坏程度。根据影响程度,作出是否作压覆处理的结论。插重叠关系示意图和压覆资源储量范围拐点坐标表。
插图
建设用地压覆范围与××采矿权范围重叠关系示意图
压覆××矿(煤)层资源储量范围拐点坐标表
拐点 编号 |
西安80直角坐标 |
拐点 编号 |
西安80直角坐标 | ||
X |
Y |
X |
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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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标高××~××m;压覆面积××m2。 |
压覆××详查探矿权(矿产地)矿(煤)层资源储量范围拐点坐标表
拐点 编号 |
西安80坐标直角坐标 |
拐点 编号 |
西安80坐标地理坐标 | ||
X |
Y |
经度 |
纬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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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标高××~××m;压覆面积××m2。 |
注:压覆探矿权(矿产地)资源储量应分别有直角坐标和地理坐标
三、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无压覆矿产资源的报告本节省略)
(一)矿业权(矿产地)名称,勘查地质报告、最近一次储量核实报告(动态检测报告)或闭坑地质报告的编写单位,编写的时间,审批登记的资源/储量及类型,评审机构备案文号。
(二)储量估算须参照勘查地质报告、最近一次储量核实报告(动态检测报告)、闭坑地质报告或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相关参数、估算方法、块段划分等。
(三)涉及重复压矿的,须分别估算重复压覆量和新增压覆量
(四)估算结果
截止××年×月底,××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压覆××矿业权(矿产地)××矿(煤)层(122b)+(333)资源/储量××千吨。其中,(122b)××千吨, (333)××千吨。插压覆矿(煤)层资源储量估算表
注:砂岩、泥岩(页岩)、石灰岩(白云岩)需明确亚矿种名称,如砖瓦用页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煤需明确工业类型,如肥煤、焦煤、I号无烟煤等。涉及到多个矿业权(矿产地)或有多层矿(煤)层的,应分别叙述被压覆的资源储量。金属(非金属)矿需分别说明矿石量、金属量(矿物量)。如有重复压矿的,需说明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名称、编制单位和主管部门压覆矿产资源批准文件,并分别说明压覆总量、重复压覆量和新增压覆量。
××建设项目压覆××矿(煤)层资源储量统计表
块段编号 |
分类编码 |
估算 标高 |
投影面积(千m2) |
倾角(度) |
煤厚(m) |
容重(吨/m3) |
储量 (千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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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源/储量变化情况评述(无压覆矿产资源的报告本节省略)
(一)对照储量核实报告或地质报告,从资源/储量总量和储量类型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评述。
(二)对照储量核实报告或地质报告,对原块段的分割情况进行分析评述。
第六章 社会经济效益对比分析
主要从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各自的重要性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简要分析对比。其社会经济效益为要求估算或测算被压覆矿产资源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不含预期收益)。
第七章 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
(一)评估工作截至时间及评估报告有效时限。
(二)建设项目批准机关、文件名称及号文。
(三)评估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
(四)矿业权查询时间及查询结果。
(五)压覆矿产资源结论。
注:有2个以上矿业权(矿产地)被压覆的,要逐个作出结论。有重复压矿的,要说明压覆总量、重复压覆量、新增压覆量。
二、问题及建议
(一)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人权益的有关事宜。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建议。
(三)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重新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建议。
(矢量化图)
1、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形地质图;
2、矿业权(矿产地)地形地质及矿区范围图;
3、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图;
4、地质剖面图(横剖面、纵剖面、压覆矿产资源图解剖面);
5、跨区域的线路工程须附1:5万区域地质图;
6、涉及液体矿产的须附水文地质图;
7、其他认为有必要的图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
2、编制单位内审意见;
3、编制人员职称证书;
4、编制单位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5、编制人员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编制人员签名);
6、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文件;
7、建设单位提供的用地范围拐点坐标;
8、建设单位对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9、委托书、合同书;
10、野外调查记录表及地质调查照片;
11、其他认为有必要的附件。
涉及到压覆矿产资源的报告还需有以下附件:
1、勘查(采矿)许可证;
2、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等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书;
3、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书(涉及重复压覆的);
4、当地政府关闭矿山的文件或关闭矿山验收意见,闭坑地质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书(涉及到关闭矿山的)。
6.1 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专家、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参加评审会。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负责邀请建设单位参加评审会议。
6.2 评审机构对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出具的评审意见书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6.3 对送审报告文本及其必须的附件进行初审,合格者收件登记,否则不予受理。
6.4 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专家库中随机选配符合专业条件的专家,对送审报告进行评审。报告评审选配3~7名评审专家,其中储量评估师至少1~2名,涉及液体矿产的,水文地质专家至少1名。
6.5 确定报告评审时间、专家组长,送审报告应在评审会前3天分发给评审专家。
6.6 评审会主持人员应认真做好评审记录,对评审专家提出的主要技术问题和评审结论应有明确记载,并确认报告是否通过评审。
6.7 对专家组提出的“重编复核”、“重编重审”报告,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的调查报告。
6.8 认真复核评估报告修改情况,对未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的报告,不得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
6.9 认真核实专家评审意见书内容和结论,如有错漏和不同意见时,及时向专家组长提出修改建议。经核实无误后及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
6.10 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报告编制质量和报告评审情况,并及时向编制单位通报报告评审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6.11 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书有异议的,评审机构应及时召开复审会议,邀请建设单位、原评审专家和其他专家进行会审。经复审仍然无法排除异议,由评审机构报请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7.1 项目负责人和报告编写人员应熟练掌握和充分理解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7.2 一般建设项目和较重要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地质专业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人员担任,其资格证书复印件作为成果报告的附件。
7.3 重要建设项目和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具有地质专业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涉及地下矿山须配置采矿专业工程师,涉及地热水及其他液体矿产须配置水文专业工程师,其资格证书复印件作为成果报告的附件。
7.4 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项目,工程测量人员必须由具有测量专业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人员担任,其资格证书复印件作为成果报告的附件。
8.1 评审专家
8.1.1 评审专家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8.1.2 评审专家应具有地质矿产、水、工、环地质或采矿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8.1.3 评审专家应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丰富的野外实践工作经验和综合分析判断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8.1.4 评审专家的身体能胜任技术报告的评审和野外实地核实工作。
8.1.5 评审专家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8.2 评审专家职责
8.2.1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承担评审工作的项目,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8.2.2 报告评审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专家组长负责撰写评审意见书,评审专家对评估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2.3 评审专家应安排充裕的时间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文本和附图、附件,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保护条例进行技术审查。
8.2.4 评审专家在评审会上应准确、有据、无保留地提出评估报告在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并指导编写技术人员进行修改。
8.2.5 对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认定和修改,专家组应取得一致性意见。
8.2.6 须“重编复核”、“重编重审”和需实地核实的报告,由专家组长提出,半数以上与会专家同意。
8.2.7 专家组长复核报告时如果发现新的问题必须进行处理时,应与其他评审专家交流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
8.2.8 专家组长对修改后的报告,应逐一核实是否按每位专家的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在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否则不得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
(供专家组长撰写参考)
《重庆市××××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仿宋GB2312、小二号加粗)
压覆矿产储量审查意见书
(仿宋GB2312、小初加粗)
渝地矿协压矿审〔20××〕××号
(仿宋GB2312、小二号加粗)
××年××月××日
(仿宋GB2312、三号加粗)
项目建设(委托)单位:(仿宋GB2312、三号)
项目承担单位:(仿宋GB2312、三号)
单 位 负 责 人:(仿宋GB2312、三号)
总 工 程 师:(仿宋GB2312、三号)
项 目 负 责:(仿宋GB2312、三号)
编 制 人 员:××(主编)××(仿宋GB2312、三号)
审 查 人 员:(仿宋GB2312、三号)
评 审 时 间:××年××月××日(仿宋GB2312、三号)
评 审 专 家:××(组长)×× ××(仿宋GB2312、三号)
评审组织单位:(仿宋GB2312、三号)
审查会议主持人:××(仿宋GB2312、三号)
评 审 地 点:(仿宋GB2312、三号)
《重庆市××××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审查意见书
(仿宋GB2312、小二号加粗)
正文(仿宋GB2312、三号、标题加粗)插表(仿宋GB2312、小四号,表头加粗)
受××××的委托,重庆市××××地质队开展重庆市××××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该队在收集以往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经实地调查,编制提交了《重庆市××区(县)××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年××月××日,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组织专家组××(组长)、××、××对该报告进行了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的批准机构、批准文件名称、号文,建设用地位所在的区、镇、村(线路工程说明起始点坐标和途经的主要乡镇)。主要建(构)筑物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建设用地面积等。插建设用地范围拐点坐标表。
××××建设用地范围拐点坐标表
拐点 编号 |
西安80直角坐标 |
拐点 编号 |
西安80直角坐标 | ||
X |
Y |
X |
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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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设用地范围拐点坐标在2页以上的,建议作为附表。
二、评估范围
根据什么保护(管理)条例(条例名称及编号)或规程规范(规范名称及编号)的有关规定,确定的保护等级、围护带宽度、安全保护范围、评估范围及评估面积等。插建设用地评估范围拐点坐标表。
××××建设用地评估范围拐点坐标表
拐点 编号 |
西安80直角坐标 |
拐点 编号 |
西安80直角坐标 | ||
X |
Y |
X |
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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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设用地评估范围拐点坐标在2页以上的,建议作为附表。
三、评估区地质矿产概况
(一)以往地质工作(无压覆矿产资源的报告本节可省略)
与评估范围密切相关的基础地质报告、矿产勘查报告、最近一次储量核实报告或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开发利用方案以及上述报告的编写时间、编制单位、取得的主要成果、报告评审机构及评审备案情况。
(二)评估区构造
简述评估区构造部位,形态,岩层倾向,倾角,断层,褶皱发育情况,地质构造复杂程度。
(三)评估区地层
由新至老简述评估区内出露的地层、岩性及含矿性。
(四)评估区矿产
简述评估区内已发现的矿产资源种类、赋存层位、矿(煤)层名称(编号)、产出特征、厚度、品位(质量)、用途及开发利用情况等。
四、评估区矿业权设置
1、不压矿的报告:经评估单位分别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国土房管局矿业权管理系统查证,并通过实地调查核实。截止××××年×月底,建设用地评估范围内无采矿权、探矿权设置,无经地质工作查明的矿产地。
2、压矿的报告:
简述矿业权查询时间,查询机构、建设用地评估范围内矿业权(矿产地)的设置及重叠情况,并分别对产生重叠的矿业权(矿产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叙述。
1、采矿权主要介绍采矿权名称、性质(国有、私营)、采矿许可发证机关、许可证号、有效期限、矿区范围、面积、开采矿种、开采标高、矿区面积、开拓方式、生产规模、保有资源储量及评审备案情况、建设用地评估范围与其产生重叠的位置、面积等。
注:关闭矿山应明确政府的关闭文件名称及文号,以及组织关闭的机构、关闭时间、井筒的封闭情况、闭坑地质报告的评审情况等。
2、探矿权主要介绍项目名称、探矿权性质(国家出资﹤区县垫资、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出资﹥、商业性勘查)、勘查许可证发证机关、许可证号、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勘查矿种、勘查范围、勘查标高、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建设用地评估范围与其产生重叠的位置、面积等。
3、矿产地主要介绍矿产地名称、所有权人(谁出资开展的勘查工作)、勘查单位、勘查程度、地质报告提交时间、储量估算范围及估算的资源储量,以及报告评审时间、评审机构及评审备案情况、建设用地评估范围与其产生重叠的位置、面积等。
五、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1、不压矿的报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 [2014]566号)文的有关规定,重庆市××××工程建设用地评估范围内分布的矿产资源不作压覆处理。
2、压矿的报告:
简述建设用地评估范围与矿业权(矿产地)的重叠关系、压覆矿产资源面积、标高等,作出是否作压覆处理的结论。插压覆矿产资源范围拐点坐标表。
注:压覆地下矿产资源应说明移动角参数值及取值依据,图解投影方法等。
压覆××矿(煤)层资源储量范围拐点坐标表
拐点 编号 |
西安80直角坐标 |
拐点 编号 |
西安80直角坐标 | ||
X |
Y |
X |
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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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标高××~××m;压覆面积××m2。 |
压覆××详查探矿权(矿产地)矿(煤)层资源储量范围拐点坐标表
拐点 编号 |
西安80坐标直角坐标 |
拐点 编号 |
西安80坐标地理坐标 | ||
X |
Y |
经度 |
纬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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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标高××~××m;压覆面积××m2。 |
六、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无压覆矿产资源的报告本节省略)
(一)说明资源储量估算采用的基础资料、工业指标、估算参数、估算方法的选择及依据。
(二)估算结果
截止××年×月底,××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压覆××矿业权(矿产地)××矿(煤)层(122b)+(333)资源/储量××千吨。其中,(122b)××千吨,(333)××千吨。插压覆矿(煤)层资源储量估算表
××建设项目压覆××矿(煤)层资源储量统计表
块段编号 |
分类编码 |
估算 标高 |
投影面积(km2) |
倾角(度) |
煤厚(m) |
容重 (吨/m3) |
储量 (千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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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砂岩、泥岩(页岩)、石灰岩(白云岩)需明确亚矿种名称,如砖瓦用页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煤需明确工业类型,如肥煤、焦煤、I号无烟煤等。涉及到多个矿业权(矿产地)或有多层矿(煤)层的,应分别叙述被压覆的资源储量。金属(非金属)矿需分别说明矿石量、金属量(矿物量)。如有重复压矿的,需说明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名称、编制单位和主管部门压覆矿产资源批准文件,并分别说明重复压覆量和新增压覆量。
七、评估结论
(一)评估工作截至时间。
(二)压覆矿产资源结论(矿业权(矿产地)名称、压覆矿种、压覆量、资源/储量类型)
(三)评估报告文、图吻合,基本符合重庆市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同意《重庆市××××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通过专家审查。审查意见书可作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审批的依据。
本审查意见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有效时限为12个月。逾期应重新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或报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批准顺延。
八、问题及建议
(一)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人权益的有关事宜的建议。
(二)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建议。
(四)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重新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建议。
(五)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压矿审批和压矿储量登记手续。
附件:《重庆市××××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评审专家名单
专家组长(签字):
二〇××年××月××日
附件
《重庆市××××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
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名单
姓名 |
性别 |
专业 |
技术职称/ 储量评估师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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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监测协议
(参考文本)
甲 方(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 方(矿业权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甲方为实施××××××××××项目,经评估评审对乙方拥有的××××××××××地热水、矿泉水矿业权勘查/开采可能产生影响。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认可×××××编制的《××××××××××》、×××××印发的评审意见书(×××××〔××××〕×××号)的结论意见。
二、鉴于地热水、矿泉水矿产的特殊性,甲乙双方同意委托××××××××××(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甲级资质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后,对××××××××××矿业权水量、水质、水温等数据进行取样化验分析。
甲乙双方一致认可首次监测数据为建设项目实施前地热水、矿泉水矿业权的基准数据。首次监测时间及有关数据:××××年××月××日至××××年××月××日,水量:××××,水位:××××,水压:××××,水质:××××,水温:××××,其他主要参数:××××××××××××××××。
监测时间至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水文年止。具体监测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技术规范规程,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三、根据地热水、矿泉水专项监测结果,按下列方式做好后续工作:
(一)如监测结果确认工程项目建设对地热水、矿泉水矿业权产生影响,甲方同意按照《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有关规定,与乙方签定补充协议约定补偿事宜。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如监测结果确认工程项目建设对地热水、矿泉水矿业权无影响,建设单位无补偿义务,地热水、矿泉水矿业权人在有效期内可依法按规定继续开采地热水、矿泉水。
四、甲乙双方同意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审查)时,甲方不申报地热水、矿泉水压覆、不办理地热水、矿泉水压覆储量登记,乙方不申报(□勘查区块 / □矿区范围)变更审批手续。
五、甲方在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渗漏措施,最大程度减轻对地热水、矿泉水矿业权的影响。
六、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分歧,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书,甲乙双方均有权: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重庆仲裁委员提起仲裁。
七、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特别告知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特 别 告 知
1.本协议文本是参考文本。印制的协议条款为提示性条款,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地热矿泉水资源监测协议之用。
2.地热矿泉水资源监测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事人可向法律专家咨询。
3.为体现协议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协议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协议文本(含附件)应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
5.本协议中凡带“□”的选项,应在选择项前的“□”内打“√”,并在未选择项前的“□”内打“×”。
— 1 —
附录11引用《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附表5-3
按覆岩性质区分的地表移动一般参数综合表(α<50°)
覆岩类型 |
覆岩性质 |
下沉 系数 q |
水平移动系数 b |
移动角(°) |
边界角(°) |
主要影响 角正切 tgβ |
拐点偏移距 S H0 |
开采影响传播角 θv(°) | |||||
主要岩性 |
单项抗压强度 Mpa |
δ |
γ |
β |
δ0 |
γ0 |
β0 | ||||||
坚硬 |
大部分以中生代地层硬砂岩、硬石灰岩为主,其他为砂质页岩、页岩、辉绿岩 |
>60 |
0.27~0.54 |
0.2~0.3 |
75°~80° |
75°~80° |
δ-(0.7~0.8)α |
60°~65° |
60°~65° |
δ0-(0.7~0.8)α |
1.2~1.91 |
0.31~0.43 |
90°~(0.7~0.8)α |
中硬 |
大部分以中生代地层中硬砂岩、石灰岩、砂质页岩为主。其它为软砾岩、致密泥灰岩、铁矿石 |
30~60 |
0.55~0.84 |
0.2~0.3 |
70°~75° |
70°~75° |
δ-(0.6~0.7)α |
55°~60° |
55°~60° |
δ0-(0.6~0.7)α |
1.92~2.40 |
0.08~0.30 |
90°~(0.6~0.7)α |
软弱 |
大部分为新生代地层砂质页岩、页岩、泥灰岩及粘土、砂质粘土等松散层 |
<30 |
0.85~1.0 |
0.2~0.3 |
60°~70° |
60°~70° |
δ-(0.3~0.5)α |
50°~55° |
50°~55° |
δ0-(0.3~0.5)α |
2.41~3.54 |
0~0.07 |
90°~(0.5~0.6)α |
— 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