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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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16

 

各区县(自治县,含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进一步推动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现印发《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请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97

 

 

附件

 

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历史遗留矿山是指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矿山或认定为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矿山(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矿山)。历史遗留矿山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进行认定。

本办法所指关闭矿山是指矿山企业自行关闭矿山和未认定为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矿山。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指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矿山损毁土地采取工程、生物和化学等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 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分三种类型进行处置,分别为自然恢复类、工程修复类、合法再利用类。

自然恢复类指无地质环境安全隐患、能够达到自然恢复认定标准的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

工程修复类指通过工程措施实现安全到位、覆土到位、复绿到位的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

合法再利用类指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

第五条 工程修复类项目按照项目实施主体分为区县级项目和义务人投资项目。

区县级项目分为区县投资项目、补助资金项目以及政府代修复项目。其中区县投资项目是由组织实施单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耕地开垦费或者社会主体投资实施的项目;补助资金项目是由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与区县财政共同出资实施的项目;政府代修复项目是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未达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代为实施的项目,该类项目按照《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协作推进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执行。

义务人投资项目由义务人投资实施的项目。

第六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负责对区县投资项目以及补助资金项目产生的地票指标(包含拓展地票生态功能指标)进行认定;负责对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内录入的项目资料进行要件审查后销号。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汇报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情况;负责对符合自然恢复标准和合法再利用要求的矿山进行认定;负责区县级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备案、变更、过程监管、安全监管、验收;负责区县投资项目以及补助资金项目产生的地票指标(包含拓展地票生态功能指标)进行申报;负责将项目资料录入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申请销号。

第七条 项目实施要统筹协调,在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确需工程措施的项目要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建则建的原则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使矿山损毁土地达到可利用状态并与周边环境相融合。

第八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社会企业投资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项目,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

 

第二章 自然恢复类与合法再利用类认定

第九条 对符合自然恢复认定要求(见附件1)的矿山,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最新影像图确定恢复面积,组织生态修复、地质环境、林业等专业专家开展自然恢复认定,填写自然恢复认定表格(附件2)。

第十条 已认定自然恢复的矿山原则上在当年内将相关资料录入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申请销号。具体要件如下:

1.自然恢复认定表格;

2.无地质环境安全隐患证明材料(包括调(勘)察单位出具的调(勘)察成果或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无地质环境安全隐患证明);

3.现场照片。

第十一条 对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最新影像图确定再利用面积,填写合法再利用认定表格(附件3)。同时,应完成未利用部分的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

第十二条 已认定合法再利用的矿山原则上在当年内将相关资料录入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申请销号。具体要件如下:

1.矿山合法再利用认定表格;

2.相关用地批准文件或权属证等证明材料(包括征转用批文、设施农用地备案表、临时用地批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

3.未利用部分的无地质环境安全隐患证明材料(包括调(勘)察单位出具的调(勘)察成果或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无地质环境安全隐患证明);

4.现场照片。

 

第三章 区县级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区县级项目应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组织实施方式,确定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前期测绘、调(勘)察、工程规划设计、工程组织实施、竣工测绘的工作流程开展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规模较小且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内的矿山可作为一个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选择测绘机构,对项目实施区域开展1:500地形图测绘,落实项目实施范围,进行地类面积汇总。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选择调(勘)察单位开展调(勘)察工作,查明项目区内地质环境安全隐患,形成调(勘)察成果;也可由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出具无地质环境安全隐患证明。调(勘)察成果应明确每个矿山存在的地质环境安全隐患及稳定性情况等相关内容,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建议。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相关规定选择规划设计单位开展项目规划设计。项目涉及矿山地质环境安全隐患、需进行工程治理的,应由具备地灾评估(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工程设计。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充分结合林业规划、产业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专项规划和项目区现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有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消除地质环境安全隐患,科学、合理确定复垦方向及配套工程措施,恢复土地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工作完成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评审申请。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生态修复、地质环境、土地复垦、工程预算等专业专家对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评审,并按照地方相关要求开展项目预算评审工作。

(一)规划设计成果资料应包括:

1.规划设计方案;

2.预算书;

3.调(勘)察成果;

41:500现状图、1:500规划设计图、单体设计图册。

(二)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要点包括:

1.土地利用现状准确,权属清晰并落实到村;

2.矿山地质环境安全问题查明,地质环境稳定性判断正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建议合理,能有效消除矿山地质环境安全隐患;

3.土地复垦利用方向、工程布局合理,且工程不会带来次生安全问题;

4.费用测算科学、合理。

第十九条 规划设计方案及预算评审通过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交项目规划设计备案申请资料,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对备案资料审查合格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申请项目规划设计备案资料包括:

1.前期测绘成果资料;

2.规划设计成果资料;

3.专家技术论证意见及复核意见;

4.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开展项目立项及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建立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程序以及指导、培训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本金制和审计制规定,并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开展工程实施。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实施条件变化需要变更的,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科学、合理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方案(表),并报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开展1:500比例尺竣工测绘和土壤污染检测。竣工测绘要全面、真实反映项目区工程内容、位置、数量等,完成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土壤污染检测应按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对土壤重金属进行检测。

涉及地票指标认定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还应组织编制:

1. 项目区涉及的最新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及规划图(需叠加项目红线,说明数据时间和来源等);

2. 1:500指标测算成果(包含测算报告、统计台账、测算图);

3.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项目区内有新增耕地指标时需提供)。

第二十四条 区县级项目完成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按照《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质量验收标准》(附件1)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将以下资料录入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申请销号:

1.组织实施单位出具的验收申请;

2. 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变更方案及备案文件;

3.调(勘)察成果;

4.竣工测绘资料及收方台账;

5.项目招投标资料及相关合同、协议书;

6.施工资料和监理资料;

7. 工程实施前后对比照片;

8. 保留区域佐证资料(产权证明或保留证明材料、安全证明材料等);

9. 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相关资料;

10. 土壤重金属污染检测报告。

 

第四章 义务人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义务人投资项目应由义务人按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选择调(勘)察单位,开展调(勘)察工作,查明项目区内地质环境安全隐患,形成调(勘)察成果;也可由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出具无地质环境安全隐患证明。义务人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矿山修复范围、面积(原则上以下发图斑面积为准)、主要实施工程、修复后效果、后期管护等。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组织相关专家对义务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备案,并作为项目验收依据。如矿山关闭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闭坑报告等任一项经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审定可指导项目实施、能够达到修复要求,义务人可不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

第二十六条 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审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或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闭坑报告等实施,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工程内容,确需调整的应报请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同意。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对实施过程开展不定期检查、督导。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义务人应及时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审定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或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闭坑报告等,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按照附件1工程修复类验收标准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矿山应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验收意见,并将相关资料录入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申请销号,提交资料如下:

1.调(勘)察成果;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或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闭坑报告任一项)及审查备案文件;

3.工程实施前后对比照片;

4.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验收意见;

5. 土壤重金属污染检测报告。

 

第五章 地票指标认定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项目涉及地票指标(包含拓展地票生态功能指标)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可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认定。申请指标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均需加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公章):

1. 项目区涉及的最新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及规划图(需叠加项目红线,说明数据时间和来源等);

2. 1:500指标测算成果(包含测算报告、统计台账、测算图);

3.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项目区内有新增耕地指标时需提供)。

第三十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资料审查及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出具审查意见书并核发《建设用地复垦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对现状地类进行变更,确保实地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一致。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将项目各阶段成果资料整理、归档立卷,负责项目档案的验收、保管和利用。档案管理具体要求参照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档案立卷归档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督促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义务人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及时移交管护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开展的历史遗留及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弄虚作假,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具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通知自202198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恢复与土地复垦质量验收标准

 

一、自然恢复类

现场无地质环境安全隐患或已用隔离设施阻隔人畜进出威胁区,完善安全警示标识,植被覆盖率达85%以上(或废弃矿坑已自然蓄水),恢复效果基本与周边环境一致

二、工程修复类

项目区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已消除地质环境安全隐患,土壤环境检测按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恢复为坑塘水面:废弃矿坑解除了安全隐患,能蓄水,安全警示标志完整,或者已用隔离设施阻隔人畜进出。

2恢复为乔木林地:土层厚度不低于30cm,或采用穴坑种植,穴坑土层厚度不低于100cm,穴坑直径不小于50cm;砾石含量不超过50%。乔木平均胸径不低于3cm(胸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1-1.5m高处的直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或郁闭度大于0.2,初始种植密度结合树种特点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标准执行,验收时苗木成活率不低于85%,并应实现乔草结合,草本植物地表覆盖度达到85%以上。

3.恢复为灌木林地:土层厚度不低于20cm或采用穴坑种植,穴坑土层厚度不低于100cm,穴坑直径不小于50cm;砾石含量不超过50%。初始种植密度根据不同品种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的标准,验收时苗木成活率不低于85%,并实现灌草结合,草本植物地表覆盖度达到85%以上。

4.恢复为草地:原则上为2种及以上多年生草种,土层厚度不低于20cm,砾石含量不超过30%。能满足草本植被生长,地表覆盖度达到85%以上。

5.恢复为园地:地面坡度不超过25°,土层厚度不低于40cm砾石含量不超过30%。初始种植密度根据不同品种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的标准,苗木成活率不低于85%,鼓励实行林下养殖。

6.恢复为旱地:地面坡度不超过25°,土层厚度不低于40cm,砾石含量不超过15%

7. 恢复为水田:地面坡度不超过15°,土层厚度不低于50cm,田面高差±3cm之内,砾石含量不超过10%,能正常蓄水。

 

矿山自然恢复认定表

矿山编号

(地块编号)

 

矿山名称

 

关闭类型

(历史遗留/自行关闭/政策关闭)

关闭年度

2017/2018/…

开采方式

(井工/露天/…

矿种

(煤矿/页岩矿/…)

损毁土地面积

(公顷)

 

矿山位置

(区县-乡镇--社)

序号

认定条件

现状情况

1

地质环境安全隐患

(无/已消除/已隔离警示)

2

安全警示标识

 

3

覆盖度

 

4

恢复后地类

(三调二级地类)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意见

经办

(矿山现状简介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矿山合法再利用认定表

矿山编号

(地块编号)

 

矿山名称

 

关闭类型

(历史遗留/自行关闭/政策关闭)

关闭年度

(2017/2018/…)

开采方式

(井工/露天/…)

矿种

(煤矿/页岩矿/…)

损毁土地面积(公顷)

 

再利用面积(公顷)

 

环境整治或生态修复面积(公顷)

 

未保留区域的地质环境安全问题是否消除

 

矿山位置

(乡镇-村-社)

再利用情况综述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意见

经办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