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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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

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12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加强土地整治供应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国有土地供应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负责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储备机构)受其委托负责土地储备和整治工作。储备机构要加大储备土地整治力度,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储备机构通过市场运作机制进行土地整治,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应土地时,须严格按照熟地供应的要求供地,实现土地增值。为体现土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政府的诚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须要求储备机构提供土地交易的时间、交地状态、整治状况,明确土地成本收取的时间、价款和违约责任,在招拍挂出让须知中予以告知。一旦告,不得更改,储备机构须按公告要求严格执行。

二、认真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

严格履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文本。土地出让方、受让方、储备机构(交地方)必须遵循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交付土地、缴纳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以及按时开发利用土地。凡公告土地供应后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欠缴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出让合同约定追收;若属储备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地以及未达到公告须知或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条件的,也应按照公告须知或出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杜绝土地供应后因政府违约而不能及时追收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的现象。

三、及时完善储备土地登记及变更登记的相关内容

我市土地储备面积大,范围集中,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众多。为理顺储备土地权属关系,规范储备机构储备土地登记以及供应后的土地变更行为,储备机构在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储备土地的请示中应当明确所储备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各性质的面积。储备土地机构经审批储备土地后,应依法办理土地和房屋征收手续。土地经整治交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招拍挂出让时,储备机构应按相关规定与当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衔接,摸清储备土地的权属和供地现状。土地供应后,储备机构应持审批时储备的有关文件和土地储备证书及时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储备用地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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