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自然
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
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建设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1.跨区县(自治县)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单一区县(自治县)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
2.用地预审权限与规划选址权限一致的,由受理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用地预审权限与规划选址权限不一致的,由受理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对用地预审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后逐级上报上一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均审查通过后,由受理申请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1.本《通知》执行前,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均已进入审批流程的项目,仍按原流程办理。本《通知》执行后申请的项目,按该文件规定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针对预审意见或选址意见书已过期的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选址意见书超出三年有效期的,应按新要求重新申请办理。
3.针对重新申请办理的项目,已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位置规模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三)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批前公示时间。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详见附件3、4),合并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同步核发,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跨区县(自治县)的线性工程项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统筹办理,其余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办理。
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核发,主城区的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委托实施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查的通知》(渝规资〔2019〕696号)相关规定办理。主城区外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局负责。
本《通知》执行前,用地规划许可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查均已进入审批流程的项目,仍按原流程办理。本《通知》执行后申请的项目,按该文件规定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二)办理时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批前公示时间。
三、证书发放要求
(一)证书编号规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用地许可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二)证书印刷与领取
证书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统一印刷,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并负责本辖区证书的发放、统计。
四、推进多测合一、多验合一
按照“规范提效,一次委托,公开透明,成果共享”的原则,以实现多测合一办法、标准、平台“三统一”为工作目标,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联合测绘”,创新“多测合一”服务模式。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行政相对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切实简化工作流程,为项目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对现有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申报材料清单和申请表单进行梳理完善,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同时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信息共享,对行政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审查工作,对审批结果及审批时限承担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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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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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类型 |
○审批 ○核准 ○备案 |
项目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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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建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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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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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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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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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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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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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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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规模 (公顷) |
总规模 |
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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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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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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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功能分区和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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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设规模 |
(平方米) |
投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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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个人信息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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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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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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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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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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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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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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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行政相对人证件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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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注:此栏为建设单位时,任选一个填写)身份证号码(注:此栏为建设个人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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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单位信息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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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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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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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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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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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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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申明
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明单位承担,与许可或审批机关无关。
2、设计单位申明
所提交的设计图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内容一一对应,且对同一内容的表达完全一致。
已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国家标准。
已按规定设计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相关材料遵守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标准,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有效。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明单位承担,与许可或审批机关无关。
附件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申报材料清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 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长距离市政工程(如高压线、长输管线等)地形图比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比例可为1:1000-1:10000,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4.道路、管线等线性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5.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仅限跨区县(自治县)项目);
6.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纸质版);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PDF文档、纸质材料;原件1份);
8.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PDF文档、纸质材料;原件1份);
9.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数据库表);
10.项目用地踏勘论证报告(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提供,不包括水库类项目)(PDF文档、纸质材料1份);
11.建设项目用地节地评价报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项目提供)(PDF文档、纸质材料1份);
12.城乡规划编制机构诚信承诺书;
13.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
14.建设单位(个人)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
附件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 ○单位 ○个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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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建 单 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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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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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注:此栏为建设单位时,任选一个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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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注:此栏为建设个人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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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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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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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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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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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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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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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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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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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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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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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获得方式 |
○出让 ○划拨 |
用地规模 |
平方米 |
建设 规模 |
平方米 |
投资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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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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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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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申明
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明单位承担,与许可或审批机关无关。
附件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
决定书》申报材料清单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2.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仅限跨区县(自治县)的政府投资线性工程);
4.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关于划拨用地的请示;
5.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文件(投资备案证明、核准证明);
6.农用地征、转用批文等土地来源证明;
7.征地办出具的征收补偿安置完毕证明;
8.用地情况说明(定额)/节地评价;
9.划拨土地价款发票;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1.针对教育、体育等公益项目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非营利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