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

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32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全市合法矿山矿区范围界桩(以下简称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以下简称标识牌)制作、安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桩、标识牌制作

(一)界桩制作要求

由桩基和桩身两部分构成。桩基为直径5厘米的钢管,长度大于50厘米。桩身可选用金属、塑料、混凝土等经久耐用的材质,形状应为圆柱型、正方型或其他规则形状,截面直径不小于10厘米,高度不低于100厘米。

桩身应刷涂红白相间的反光漆,标注矿山名(简称)、与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相对应的拐点编号及总拐点数。

(二)标识牌制作要求

两层材质,底层可选用金属、玻璃钢等经久耐用的材质,面层建议用具有反光、夜光功能的塑料复合膜,规格120厘米×100厘米,蓝底白字。

1.采矿权标识牌:标识采矿权基本信息,包括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证号、采矿权人、地址、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开采深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矿区范围示意图;地下开采矿山还须注明井筒数及主井口(平硐)坐标、高程。

2.矿山开采信息公示牌:标识采矿权人公示信息,指采矿权人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开采信息。

3.矿山开采现状公示牌:标识矿山开采现状,包括最近一次实地核查单位、主要结论和采掘现状图及越界开采预警级别。地热矿泉水、岩盐矿山可省略该部分内容。

4.绿色矿山建设公示牌:标识绿色矿山建设公示信息,包括建设效果图、建设进度计划表。

二、界桩和标识牌安装要求

(一)界桩。所有合法露天开采矿山均应按照采矿许可证副本注明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埋设界桩。界桩埋设前应由技术单位现场实测确定具体埋设点,并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所和矿山企业负责人现场按点埋定。桩号与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编号一致,界桩露出地面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对矿区范围拐点所处位置特殊(如位于水体、房屋、陡崖、公路等),无法设置或不能设置的,可以不设置或采取其他变通方法设置。除矿区范围拐点埋设界桩外,可根据实际情况,沿矿区范围线加密界桩,加密界桩不印制拐点数量和编号。

(二)标识牌。地下开采矿山安装在主井口旁,露天开采矿山安装在矿区主要入口。标识牌安装位置醒目,安全可靠,面向来人方向。标识牌下沿离地150厘米左右。

三、界桩和标识牌管理

(一)界桩及标识牌是矿山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标识,由矿山企业自行确定制作单位并承担相应费用,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制作要求书面告知矿山企业。矿山企业要求统一制作的,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有不少于2名矿山企业代表参与的情况下,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制作单位。

(二)界桩及标识牌由采矿权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当地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定期检查界桩及标识牌保护与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矿山企业予以纠正并报告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界桩或标识牌遭到毁坏的,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矿山企业予以修复或更新。

(四)矿区范围调整、采矿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实测单位现场调整并埋设界桩、更新标识牌内容。

(五)采矿权注销(或灭失)后,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拆除界桩和标识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布置。规范界桩和标识牌制作、安装是落实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基础工作和重要任务,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确保矿山界桩和标识牌科学、合理埋设,并按照采矿权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二)分类处置,逐步完善。新设置的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制作、安装。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完成界桩及标识牌设置,但内容已发生变化或过期、埋设的界桩不明显或无法查找的,应当及时按照本通知要求补充完善或重新设立标识牌、埋设界桩。

(三)加强监管,抓好落实。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界桩和标识牌制作、安装的督促、指导,对未按要求完成制作、安装任务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合法矿山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制作、安装完成情况是矿产资源开采打非治违成果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能按时完成安装任务的矿山企业,由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7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