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规定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38号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规划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受理行为,经研究,制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受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告知指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申报事项具体情况,一次性全面、准确、及时告知申请人在受理前所需要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及相关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为书面告知。若申请人对书面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疑义的,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进行说明、解释。
第四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窗口或者在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公众查阅。公示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适用。
第五条 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告知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相关手续;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具体办理的部门;申请人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六条 履行一次性告知的基本工作程序为:
(一)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工作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审批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复函》。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书》,《补正告知书》的内容应当详细列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审查后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者经补正后申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复函》。
(四)逾期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不出具《补正告知书》、《受理复函》和《不予受理复函》的;
(二)口头作出一次性告知、补正告知、不予受理和退件处理的;
(三)《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复函》中未说明理由和依据的;
(四)违反一次性告知规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一次性告知规定,贻误行政审批工作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工作人员对违反一次性告知规定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并回复。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一次性告知制度〉的通知》(渝规发〔2013〕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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