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注销登记
➢适用:1)主债权消灭的;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4)原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承诺时限:受理之时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1、我市部分银行已开通抵押登记申请互联申请业务,抵押双方可通过银行申报端口申报办理抵押权登记。2、抵押双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3、可通过“渝快办”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获取不动产登记办事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