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 关怀版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重庆市林地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答: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只有在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转移、更正以及申请人申请补、换发证书时,权利人才需要更换不动产权证书。

答:

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首次登记:(一)家庭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的;(二)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三)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

答:

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以依法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材料;通过流转家庭承包的林地取得林地经营权,还需要提供承包方同意的书面材料。

答:

不会,因为对于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农户自愿流转林地经营权后,仍享有林地承包权,所以登记机构不会收回和注销承包农户的不动产权证书。

答:

不能。此种情形下需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承包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若双方协议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登记机构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