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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答:

1.地图出版单位应具备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版资质;2.地图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测绘资质;3.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需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及相互关系;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4.编制公开地图须遵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答: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都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答: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答:

1.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公开版地图;2.对外加工地图产品,境外引进地图;3.送审电子地图;4.专题地图;5.地图编制单位测绘资质证书;6.试制样图;7.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图审核申请表;8.地图出版范围或单项地图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