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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基本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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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项目实施范围应在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的更新区域内;二是拆旧建新型项目的实施范围总面积一般不超过30公顷,项目实施范围应结合用地权属、自然地形、道路交通等条件,参考规划地块边界合理确定。应优先将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实施开发利用的零星土地划入更新项目实施范围,不得将不实施具体更新改造行为的区域划入项目实施范围;三是项目实施范围内拆除建筑面积一般不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20%。拆除违法建筑和占用城市规划道路、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的建筑不计入拆除建筑面积;四是划入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建筑应当是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建筑,且必须有具体的更新改造行为。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确有更新改造必要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查论证,经审查同意的,可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