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渝规资改〔2021〕5号),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包括“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四个环节。
具体操作层面:
一是由区县政府先行完成地灾、压覆矿、文物影响、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等相关区域评价,企业拿地后可共享使用区域评价成果。
二是在区域评估基础上,政府事前明确具体地块投资、建设、税收、能耗等具体标准,纳入土地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企业竞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与区县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控制性指标、履约标准、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承诺事项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是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项目,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企业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经公示后,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四是企业按照约定的标准实施开发建设,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联合监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的全生命周期监测核查机制,强化部门职责,实施协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