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渝规资规范〔2020〕5号),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对应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让的供应方式。园区管委会或招商引资企业提出工业用地以上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由属地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纳入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与传统的一次性供应50年工业用地不同,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和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等情况,灵活选取土地出让年限,10年—50年之内任意年限都可。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可以根据工业用地50年出让价格进行修正确定,修正系数为弹性年期出让年限与50年的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