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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企业因发展需要可以增设一些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吗?若企业有节余工业用地能否转让部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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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渝规资规范〔2020〕5号),制造业企业在发展中,有时会出现需要增设办公、研发场所等服务设施的需求。按照现行规定,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20%;建筑面积占比确需突破20%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信息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业项目配套设施指直接为项目工业生产服务的办公、会议、食堂和职工宿舍等服务设施。不应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配套设施。此外,企业在建成投产后,对确有节余的工业用地,可以向属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转让合同并完善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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