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信息发布一达成意向一签订合同一交易监管”的流程开展交易。
涉及转让的,转让方应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其中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转让方发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后,可进入交易平台交易;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规定以划拨性质转让的,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转让方发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须在交易平台公开转让。实施公开转让的,转让成交后,交易平台与承让方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转让双方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政府国有资产调拨转移土地或房屋产权的,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涉及划拨土地不收取土地收益金,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涉及划拨用地的出租的,出租双方在签订出租合同后应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租备案申请,经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出租人须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土地收益金。
涉及抵押的,抵押双方持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身份材料共同向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抵押登记;已纳入我市抵押专网申报系统的金融机构,可直接通过抵押专网申请和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