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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工业、仓储物流、研发用地,其用地性质相互转换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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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规资改〔2021〕1号),为保障实体经济及产业发展,工业园区内严控工业用地及产业用地总规模不减少,在不增加居住和商业商务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工业用地、产业用地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对工业园区范围内用地布局进行合理优化,规划为工业、仓储物流、研发的用地性质可相互转换(已实施土地供应的除外),可以按照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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