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合理调整支路网密度的有关要求:各区县政府应确保各区县行政区域内规划路网密度不低于8.0公里/平方公里;工业园区内规划次干路、及承担重要交通功能的结构性支路,原则上不得降低等级,更不得取消;在不影响区域路网整体结构功能前提下,为满足企业特殊生产工艺要求,需优化调整的次支道路或取消的非结构性支路,通过规划论证后可作合理调整。
二是调整工业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时,相应区域的道路交通规划应一并调整。即:工业用地若调整为其它用地性质(如居住、商业、办公等等),区域内交通流量将发生巨大变化,原有工业园区路网将不能支撑调整后的用地交通需求,须同步对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开展论证,增加路网密度,使之与新的用地性质相适应,与新的城市功能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