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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破产企业在重庆市的不动产被重庆市相关单位查封,查封单位经管理人通知、相关法院协调仍未解封的,管理人可以对被查封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无需再办理解封手续。处置后,破产受理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出具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应当载明解除查封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据此办理解除查封和转移登记手续。

答:

破产管理人需提交加盖管理人印章的查询申请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加盖管理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

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确实无法提供且属于告知承诺事项的材料,在“信用重庆”联网核查申请人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可采用告知承诺制进行办理。

答:

我市有四类证明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是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与身份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用于证明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为同一人。二是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用于证明现身份证明与原登记所使用的证件为同一机构。三是亲属关系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四是死亡证明,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父母先亡,且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周岁,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可提交书面承诺代替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答:

“一窗办理”是将原来需要到登记部门多个窗口办理的申请登记、领取缴费通知书缴纳登记费、开具登记费发票、获取不动产权证多个环节合并为1个环节;将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时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各自业务流程集成到综合窗口,实现“一个环节、一窗办结”。企业群众只进1个窗口、提交1套材料、与1名工作人员互动,即可完成全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