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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允许将探矿权部分区域转为采矿权,但拟转采矿权区域应当达到相应矿种规定的勘查程度。探矿权部分区域转采矿权时,探矿权人应当申请注销探矿权或变更勘查范围登记(扣除已转采矿权区域)。

答:

矿种变更或增列矿种应当重新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答: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有: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

答:

自2020年5月1日起,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不再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答:

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程序与采矿权新立登记程序合并,不再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