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 关怀版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监督工作的通知》

答:

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需要申请评审备案。

答:

2024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规范》(DZ/T 0479-2024)等相关规范,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附录A规定了各类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一般查询范围。未包含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合理确定查询范围。建设单位另有要求的,可根据调查评估工作需要扩大查询范围。

答:

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DZ/T 0130-2006)第16部分“实验室样品副样保存”,对保存副样的类型、保存条件、样品移交、保存期限以及处置方式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答:

2022年7月2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DZ/T 0400-2022),该标准对154个矿种矿产资源储量大型、中型、小型规模进行了规定。

答:

矿业权人或勘查单位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相关的地质工作均应当遵循《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20)及相应矿种勘查规范等。例如建筑石料用灰岩,2020年4月30日由自然资源部发布了《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建筑用石料类》(DZ/T 0341-2020)等勘查规范,开展建筑石料用灰岩勘查应按照规范要求实施勘查工程、地质测量、样品采集、送检分析等工作,并达到规定的地质勘查控制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