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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的适用情形分别是什么?

日期:2024-04-02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无地上建筑物的情形。拟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分摊至其他项目业主共有的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适用于土地储备整治机构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国有企业在土地二级市场实施的购买土地使用权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政策原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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