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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重庆市矿山生态修复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答:

一是矿山企业,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期满后生态修复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采矿权人;二是从业单位,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修复调勘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等技术单位;矿山生态修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答:

包括基本信息、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生态修复项目信息、优良行为信息及不良行为信息五类。相关信息均通过“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用管理模块录入、公示。其中,矿山企业的基本信息、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由系统生产矿山板块直接获取,无需重复录入;从业单位须自行上传基本信息、生态修复项目信息;优良行为信息由市场主体自行录入;不良行为信息由认定或发现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录入。

答:

基本信息长期公开;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公开期限为1;生态修复项目信息在项目验收后,自行失效;优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2;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1,以公示日期作为起始时间。

答:

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级方法,评价得分由基准分、优良行为信息加分和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三部分组成,评级结果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分别代表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和信用差。根据市场主体最新信息资料,实时更新信用评级等级。

答:

在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财政资金支持、日常监管、矿业用地指标配置、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应用。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两方面。

诚信激励:对信用优秀的市场主体采取与其优良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以下激励措施,包括:一是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业用地指标配置、绿色矿山评定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生产矿山);在选择财政资金补助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的技术单位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从业单位);三是在人才评价工作中,相应市场主体推荐人员,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失信惩戒: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对其采取轻重适度的以下惩戒措施,包括:一是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二是在财政资金补助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技术单位选取、矿业权延续变更中,作相应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