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企业在建成投产后,对确有多余的工业用地,可以向属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转让合同并完善转移登记手续。
可以。允许企业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范围为单元单独申办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内容按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控制;若企业通过“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分期办理房地产权证”方式,只办理了地块部分产权的,该地块的配套设施应同步实施。
制造业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原来7%的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够用,可以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提高土地容积率,用于增加研发、设计、办公、食堂等配套设施和产品展厅、体验等经营场所。增加的配套设施面积不再另行征收土地价款,仍按照原来的工业用途管理。企业提出增加配套设施申请后,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商经济信息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后,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支持工业和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我市产业用地地价实行底线管理,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确定。区县间的土地等别、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主城区的基准地价标准各有不同。具体可参详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渝府〔2016〕22号)等文件或向属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
企业修建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项目,可以采取“政府出地、企业出钱”模式,即区县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与企业共同投资建设。这种情况下,企业无需另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政府则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可参照出让程序办理,由属地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