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7月31日:新版《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重点打击四类违法行为
重庆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申晓佳)7月31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布消息,修订后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重点打击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安全生产、关系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的四类违法行为。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我国90%的能源和80%的工业原材料来自矿产资源。截至2019年底,重庆发现矿产资源72种,石灰岩等砂石土矿资源丰富,天然气等在全国具有一定的特色和优势。
为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修订后的《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明确禁止无证开采,禁止越界采矿,要求矿业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占用费。违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受到罚款等相应处罚。
同时,《条例》全面对标对表生态文明建设新理念,在管理原则中增加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内容,专门增设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进行详细规定。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管理责任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并规定了矿业权人的主体责任,以及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从业主体责任。并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占用费制度、矿产资源规划制度、矿业权出让审批登记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等重要管理制度。